法律专业知识第八章第六节:行政诉讼程序
2008-07-15来源:云南培训认证网

一、起诉和受理

(一)起诉的概念及条件

行政诉讼的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①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②有明确的被告;③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④起诉的案件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起诉期限

1.直接起诉的期限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2.经复议的起诉的期限

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起诉与行政复议

我国法律对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关系的规定,大致分为以下几种情形:①原告选择,可申请复议也可直接起诉,选择先行复议的,对复议决定不服可起诉;②原告选择,可申请复议也可直接起诉,选择先行复议的,复议决定是终局的,不可再起诉。③复议前置,原告必须经复议后,方能对复议不服起诉。如对因《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而受到处罚不服的。

(四)受理的概念和程序

行政诉讼的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对原告的起诉行为进行审查后,认为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立案,或者认为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决定不予受理的行为。

人民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起诉,应当在7日内立案;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受诉法院在7日内不决定立案受理,又不作出不与受理裁定的,起诉人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受理后可以移交或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也可以自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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