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补资料《物权法》第三节:物权概述
2008-07-22来源:云南培训认证网

一、物权的概念

物权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的物享有其利益并排除他人之干涉的民事财产权。《物权法》规定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具有支配性、排他性、对世性和绝对性四个基本特征。

二、物权的效力

所谓物权的效力是指法律赋予特权的强制性作用力。

(一)物权的优先效力

第一,物权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在同一标的物上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这一原则有例外,即:买卖不破租赁。

第二,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同一个标的物上存在两个以上物权的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这一原则有两个例外:一是法定物权优先于意定物权;二是他物权成立在后,但是优先于所有权。

(二)物权的支配效力

所谓物权支配效力是指物权具有的、保障物权人对标的物直接为一定行为,享受其效益的作用力。

(三)物权的妨害排除力

物权的妨害排除力,也称物权请求权效力,是指物权具有排除他人妨害、回复权利人对物正常支配的效力。物权作为绝对权、对世权具有对抗任何第三人的效力,因此任何人不得干涉权利人行使其物权。物权的权利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有某种妨害时,物权人有权对于造成妨害其权利事由发生的人请求排除此等妨害,称为物上请求权。

物权的排除效力包括:标的物返还请求权、妨害排除请求权、妨害预防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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