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补资料《物权法》第五节:用益物权
2008-07-22来源:云南培训认证网

一、用益物权概述

(一)用益物权的概念

用益物权是指直接标的物的使用价值而以对标的物进行使用和收益为目的之他物权。

(二)用益物权的特征

第一,用益物权是他物权、限制物权;

第二,用益物权是不动产物权;

第三,用益物权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其主要内容;并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

第四,用益物权原则上是有期限物权

(三)用益物权的类型

1.我国现行法上的用益物权

(1)国有土地使用权,包括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出让土地使用权

(2)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农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其他建设用地使用权

(四)用益物权的变动

1.用益物权取得的共同原因

第一,基于法律行为取得:①自所有人处取得;②用益物权让予;③接受遗赠等其他法律行为。

第二,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其他事实取得:①通过继承取得;②通过法院的强制执行等原因;③时效取得。

在承认取得时效的立法体例下可以通过时效而取得用益物权。

1.用益物权消灭的共同原因

①期限届满;②权利人抛弃权利;③标的物灭失;④混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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