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补资料《物权法》第六节:担保物权
2008-07-22来源:云南培训认证网

一、担保特权的一般规定

(一)担保物权的概念

担保物权,又叫做价值权,是指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担保物权的特征

与用益物权相比担保物权具有如下之特征:

第一,担保物权是以支配标的物的价值为其内容,即担保物权是以直接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以确保债权实现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

第二,担保物权是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

第三,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包括发生上的从属性、转移上的从属性、消灭上的从属性);

第四,担保物权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

第五,担保物权具有不可分性,即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分割、部分转让、部分消灭不影响担保物权的存续及整体性;反之,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进行分割、部分转让或者消灭的也不影响担保物权的存续及其整体性。

第六,担保物权有物上代位性,即担保物权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有其他替代物的担保物权并不消灭而是及于该替代物之上。

由于担保物权均是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其目的,所以所有的担保物权均从属于其所担保的债权。也就是说,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为主权利,因此通常称之为主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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