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2014年度法检系统考试录用工作人员考试大纲
2014-02-26来源:云南省公务员考试专题信息网

云南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考试录用工作人员笔试分为公共科目(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专业科目(法律专业知识)两个科目。按照不同职位性质的要求,专业科目考试分为A类和B类两种考试,报考司法工作类职位(含书记员岗位)的考A类试卷,报考非司法工作类职位的考B类试卷。公共科目考试不分A、B类。

本大纲是云南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录用工作人员笔试命题范围的依据。

一、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参阅《2014年度云南省录用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大纲》

二、专业科目:法律专业知识考试

(一)考试范围与目的

专业科目考试范围包括招考岗位需要的专业基础知识、专业管理知识和专业政策法规知识,具体包括法理学、宪法学、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等。

特别提醒: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涵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内容。

专业科目考试主要测试应试者承担招考岗位工作必须具备的专业素质,特别是运用专业知识分析解决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考试测评要素

专业科目考试测评要素主要有:

1专业知识素养。对招考岗位所需要的法律基础知识的掌握程度和灵活运用的能力。

2专业政策法规水平。对党和国家有关专业政策和法律法规的理解掌握程度和结合实际贯彻执行的能力。

3专业管理能力。根据招考岗位职责要求,运用专业管理知识解决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能力。

4招考岗位需要的其他相关能力。该项具体测评要素根据不同职位的要求,经职位分析确定。

测评要素比例根据招考岗位对专业知识和能力素质的要求确定。

(三)考试方式与试卷结构

1考试方式:A类、B类两种考试均为笔试,闭卷。

2试卷满分:100分。

3考试时限:150分钟。

4试题难易比例

试题难度根据招考岗位对专业知识和能力素质的要求确定。专业科目考试A、B两类试卷在难易程度、题型、题量等方面会有所不同:

(1)A类试卷(司法工作类职位)试题难易比例为:较容易试题约占30%,中等难度试题约占50%,较难试题约占20%。

(2)B类试卷(非司法工作类职位)试题难易比例为:较容易试题约占60%,中等难度试题约占30%,较难试题约占10%。

5试题内容比例

试题内容比例根据新录用人员工作岗位对知识和能力素质的要求确定。考试内容比例:法理学占10%,宪法学占10%,行政诉讼法占5%,刑法占20%,刑事诉讼法占10%,民法——总论占20%,民法——物权法占5%,民法——合同法占10%,民事诉讼法占10%。

6试题题型

试题题型分为客观性试题和主观性试题。客观性试题包括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和判断题,主观性试题包括简述题、案例分析题等。

7题型示例

(1)单项选择题

答题要求:每题给四个选项,选项中只有一个答案是正确的,应试者应将正确的选项选择出来,并将所选项字母标号按要求填写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错选、多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示例: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的规定采取的是(  )。

A.从旧原则          B.从新原则

C.从新兼从轻原则    D.从旧兼从轻原则

(2)多项选择题

答题要求:每题给四至五个选项,选项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答案是正确的,应试者应将正确的选项选择出来,并将所选项字母标号按要求填写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错选、多选、少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示例:下列哪些财产,属于刑法所指的“公共财产”?()

A.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B.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C.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运输、管理中的私人财产

D.国有财产

(3)判断题

答题要求:给出一句或一段话,由应试者进行正确或错误判断,并将结果填写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判断错误或不判断均不得分。

示例:“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其中,“两个月”的规定为诉讼时效。

(4)简述题

答题要求:要求应试者应仔细审阅试题,按照试题的提问,抓住要点,简明扼要地回答问题。要求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作答。

示例:简述我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权。

(5)案例分析题

答题要求:要求应试者仔细审阅试题及提问,根据案情,运用掌握的法律知识作出全面的分析回答。要求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作答。

示例:甲是某县供销合作社工作人员。1992年,甲停薪留职,买下一处饭店,准备经营。为了方便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和领取营业执照,甲与原工作单位供销合作社领导达成协议,由供销合作社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和办理一切手续,甲给供销合作社一笔“登记费”。甲和供销合作社均依约定办事,很快便领到了营业执照,饭店登记注册为“×县供销合作社餐饮服务中心”。为了对外营业,甲以饭店的名义与个体户乙签订了装潢饭店的协议,总价款8万元。饭店装潢好后,甲并未按协议付款,经乙几次催要,甲均找借口推托。在一所小学任教的乙之妻丙听说了这事,劝乙上法院起诉。乙说他与甲是大学同学,关系一直不赖,甲肯定是一时经济紧张,再等一段时间再说。半年以后,甲仍未还款。丙便以自己的名义向某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某县供销合作社还款。

请问:

(1)对丙的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2)乙见妻子已向人民法院起诉,自己也觉得只有经过法律程序才能维护合法权益,遂委托丙为诉讼代理人进行诉讼。丙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

(3)人民法院要求乙预交诉讼费,丙认为甲某肯定会败诉,应当由甲承担诉讼费用是显而易见的,故没有在指定的期限内交诉讼费。人民法院对此应如何处理?

(4)乙向人民法院递交的授权委托书中,“授权代理事项”一栏中写着“全权委托”。诉讼中,甲声称他只能偿还6万元,丙说如果甲能还6万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就不再追索余款。丙是否有权这样做?

三、考试作答要求

专业科目考试试题分为客观性试题和主观性试题。考试材料分为两部分:试题本、答题纸。应试者阅读试题本上的试题,按要求用钢笔或签字笔(最好为黑色签字笔)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作答,作答在试题本上或其他位置的一律无效。应试者务必携带的文具有:钢笔或签字笔(最好为黑色签字笔)、涂改液或橡皮。

四、专业科目考试内容

第一章 法理学

基本要求:准确把握法学理论的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基本原理以及法律的基本理念和价值;整体上把握法律理论体系的基本内容。能够运用法学理论结合法律条文规定分析法律问题。

第一节法的概念

法的定义法的现象法的本质法的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普遍性,强制性,程序性)

法的作用(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  法的局限性

第二节法的要素

法律规则  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区别  法律规则的分类  法律原则  法律原则的含义、种类  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第三节法的价值

法的价值的含义 法的价值的种类  自由  秩序  利益  正义  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

第四节 法的效力

法的效力的含义 法的效力范围  法对人的效力  法的空间效  力法的时间效力

第五节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种类  法律关系主体  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关系客体(含义和种类)  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法律事实、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

第六节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的概念、种类  法律责任的特点  法律责任的种类  法律责任与权力、权利、义务的关系  法律制裁的含义与种类

第七节立法

立法的定义  立法权限  中国的立法体制  立法原则  立法程序

第八节执法

法的实施和实现的含义与方式  法的实现的标准  执法的含义  执法的特点  执法的基本原则

第九节司法

司法的含义与特点  司法与执法的区别  我国司法的基本要求和原则

第十节守法

守法的含义  守法主体  守法的目标与要求

第十一节违法

违法的含义、种类与构成要件

第十二节法律监督

法律监督的含义  法律监督的实质和构成  国家法律监督体系  社会法律监督体系

第十三节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的含义与特点  法律解释的种类  法律解释的方法

第十四节法治与法制

法治的含义   法治与人治的区别  法治与法制的区别  法治国家的含义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条件

第十五节法与政治

政治对法的作用  法对政治的作用  法与政治的联系与区别  依法执政与政治文明

第十六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含义  正确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的内涵

第二章 宪法学

基本要求:理解宪法的基本理论,准确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基本内容。

第一节宪法的基本理论

宪法的概念  宪法的特征  宪法的本质  宪法的分类

第二节宪法的基本原则

人民主权原则  基本人权原则  法治原则  权力制约原则

第三节宪法规范

宪法规范的概念  宪法规范的主要特点(根本性,最高权威性,原则性,纲领性,相对稳定性)

第四节宪法关系

宪法关系的概念  宪法关系的主体(公民国家其他主体)  宪法关系的内容(宪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宪法关系的客体

第五节宪政

宪政的概念和特征  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第六节国体

国体概述  人民民主专政的实质  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主要特色  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  爱国统一战线

第七节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

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现阶段的分配制度国家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

第八节国家的基本文化制度

文化制度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关系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

第九节政权组织形式

政权组织形式的概念与种类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概念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形式

第十节选举制度

选举制度的概念  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  秘密投票原则  选举的组织  划分选区和选民登记代表  候选人的提出  投票选举  对代表的罢免和补选  选举的物质保障和法律保障

第十一节国家结构形式

国家结构形式的概念和种类  决定国家结构形式的因素(我国采取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原因,我国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主要特点)  我国行政区域划分的原则  我国宪法规定的行政区划  行政区域变更的法律程序行政  区域边界争议的处理

第十二节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概念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

第十三节特别行政区制度

特别行政区的概念和特点  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特别行政区政府,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  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制度(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予以保留的原有法律,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适用于特别行政区的全国性法律)

第十四节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公民和国籍  公民与人民  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的概念  公民权与人权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平等权  政治权利和自由(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政治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方面的权利(财产权,劳动权,劳动者的休息权,获得物质帮助权,受教育的权利,文化权利和自由)

特定人的权利(保障妇女的权利,保障退休人员和军烈属的权利,保护婚姻、家庭、母亲、老人和儿童,关怀青少年和儿童的成长,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正当权利)

我国公民基本义务的主要内容(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依法纳税,其他基本义务)

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主要特点(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公民权利和义务的现实性,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第十五节国家机构

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社会主义法治原则,责任制原则,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原则,精简和效率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性质和地位  全国人大的组成和任期  全国人大的职权  全国人大的工作程序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性质和地位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和任期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会议制度  全国人大各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主席的性质和地位  国家主席的产生和任期  国家主席的职权  国家主席职位的补缺  国务院的性质和地位  国务院的组成和任期  国务院的领导体制  国务院的职权

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性质和地位  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成和任期  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职责

地方各级人大的性质和地位  地方各级人大的组成和任期  地方各级人大的职权  地方各级人大的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  专门委员会和调查委员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性质和地  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任期和领导体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  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

人民法院的性质和任务人  民法院的组织体系  人民法院的职权

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和任务  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体系  人民检察院的职权

第十六节宪法解释

宪法解释的机关  宪法解释的原则和方法

第十七节宪法修改

宪法修改的方式  宪法修改的程序  我国现行宪法的历次修改

第十八节宪法的实施及其保障

宪法实施的含义  宪法的执行和宪法的适用  宪法的遵守  宪法实施的主要特点(宪法实施的广泛性和综合性,宪法实施的最高性和原则性,宪法实施的直接性和间接性)

宪法实施的主要原则(最高权威性原则,民主原则,合法性原则,稳定性原则,发展性原则)

宪法实施的条件(宪法实施的外部条件,宪法实施的自身条件)

宪法实施保障的内容(保障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的合宪性,保障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各政党、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全体公民行为的合宪性)

宪法实施保障的体制(由司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由立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由专门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

宪法实施保障的基本方式(事先审查和事后审查,附带性审查和宪法控诉)

第三章 行政诉讼法

基本要求:掌握行政诉讼的基本原理,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内容;能够运用理论与法律条文解决行政案件。

第一节行政诉讼法概述

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诉讼法的概念  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  行政诉讼特有的基本原则(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原则,不适用调解原则,起诉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原则,被告负举证责任的原则,司法变更权有限的原则)

第二节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应予受理的案件(行政处罚案件,行政强制措施案件,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案件,行政许可案件,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抚恤金案件,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案件,其他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案件)

不予受理的案件(国家行为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行政机关的调解和仲裁行为,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第三节行政诉讼管辖

级别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的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的管辖)  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共同管辖)  裁定管辖

第四节行政诉讼参加人

行政诉讼的原告(原告的概念,原告资格的转移,原告资格的其他情形)  行政诉讼的被告(被告的概念,被告的种类,被告资格的转移) 共同诉讼人(共同诉讼人的概念,必要的共同诉讼人,普通的共同诉讼人)  行政诉讼的第三人(第三人的概念,第三人的种类)

第五节行政诉讼证据

行政诉讼证据的概念和种类  举证责任  提供证据的要求  调取和保全证据  证据的对质、辨认和核实  证据的审核、认定

第六节行政诉讼程序

起诉和受理(起诉的概念,起诉的条件,起诉期限,起诉与行政复议,受理的概念和程序)  行政诉讼的第一审程序(审理前的准备,庭审程序,撤诉与缺席判决)  行政诉讼的第二审程序(上诉和上诉的受理,上诉案件的审理)  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再审案件的审理)

第七节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

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含义  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规则  行政诉讼法律冲突的适用规则

第八节行政诉讼的判决、裁定与决定

行政诉讼第一审判决  二审判决  再审判决  行政诉讼裁定  行政诉讼决定

第九节行政诉讼的执行

行政诉讼的执行  执行主体  执行根据  执行措施  执行程序

第四章 刑法

基本要求: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体系、结构和基本内容;熟悉有关的司法解释,了解刑法规定和司法解释的理论依据与实践依据;能够运用刑法理论与刑法规定正确、全面、细致地分析典型事例。

第一节刑法概述

刑法的概念与分类  刑法的性质与任务  刑法的体系与解释  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平等适用刑法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  )刑法的适用范围

第二节犯罪概述

社会危害性  刑事违法性  应受刑罚处罚性

第三节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的概念(犯罪构成的法定性,犯罪构成的主客观统一性,犯罪构成与社会危害性的统一性,犯罪构成的重要性)  犯罪构成的分类  犯罪构成要件  犯罪客体  犯罪客观要件  犯罪主体(自然人犯罪主体,单位犯罪主体)  犯罪主观要件(犯罪故意,犯罪过失)  犯罪目的  犯罪动机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第四节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的概念  正当防卫的条件  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第五节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的概念  紧急避险的条件  避险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第六节故意犯罪形态

故意犯罪形态的概念  犯罪预备  犯罪未遂  犯罪中止  共同犯罪(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共同犯罪的形式,共犯人的分类及其刑事责任)

第七节罪数

区分罪数的意义与标准  实质的一罪  法定的一罪  处断的一罪

第八节刑罚

刑罚及其特点  刑罚的目的  刑罚体系的概念  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第九节量刑

量刑概念  量刑原则  量刑情节的概念  量刑情节的分类累犯(一般累犯,特殊累犯,对累犯的处罚)  自首(一般自首,特别自首,自首与坦白的区别,自首的法律后果)  立功量刑制度(从重、从轻、减轻与免除处罚制度,数罪并罚制度,缓刑制度)

第十节刑罚的执行

刑罚执行的概念  刑罚执行的原则  减刑的概念和减刑的条件  减刑的限度与幅度  减刑的程序与减刑后的刑期计算  假释制度(假释的概念,假释的适用条件,假释的考验期限与假释的撤销)

第十一节刑罚的消灭

刑罚消灭的概念和事由  时效的概念  追诉时效的期限  追诉期限的计算  赦免

第十二节罪刑各论概述

刑法分则体系的概念与特点  刑法分则的条文结构  罪状  罪名  法定刑  刑法分则的法条竟合  法条竟合的适用原则  《刑法》规定的各种犯罪

第五章 刑事诉讼法

基本要求:系统地掌握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论和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熟练掌握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条文内容;能够运用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与诉讼理论解决刑事诉讼中的基本问题。

第一节刑事诉讼法概述

刑事诉讼的概念、特征  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  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诉讼效率)  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刑事诉讼目的,刑事诉讼的价值,刑事诉讼的结构,刑事诉讼的职能)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严格遵守法律程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具有法定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刑事司法协助)

第二节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走私犯罪侦查机关)

第三节诉讼参与人

诉讼参与人的概念、分类  当事人(概念,条件,范围,诉讼权利)  其他诉讼参与人(概念,范围)  被害人(概念,诉讼权利,诉讼义务)  自诉人(概念,诉讼权利,诉讼义务)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概念,诉讼权利,诉讼义务)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概念,诉讼权利,诉讼义务)  法律对单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单位被害人的特别规定

诉讼代理人  刑事代理与辩护的区别  辩护人  证人(概念,条件,不能做证人的情况,诉讼权利,诉讼义务)  鉴定人(概念,条件,诉讼权利,诉讼义务)  翻译人员

第四节管辖

立案管辖(概念,划分依据,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审判管辖(各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地区管辖,专门管辖)  管辖的变通(优先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特殊情况的管辖)

第五节回避

回避的概念  回避的适用人员  回避的理由  回避的种类  回避的程序(回避的期间,回避的申请,审查与决定,对驳回回避申请的复议)

第六节辩护

辩护人(概念,人数,范围,诉讼地位,责任,权利,义务)  拒绝辩护  辩护的种类(自行辩护,委托辩护,指定辩护)  指定辩护(阶段,适用情形)  辩护人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

第七节刑事诉讼中代理

刑事诉讼中代理(种类,诉讼代理人的范围,诉讼代理人的责任)

第八节刑事证据

刑事证据概念  刑事证据的基本特征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刑事证据的种类  证据的法定形式(物证的概念、特征和收集程序,书证的概念、与物证的区别和收集程序,证人证言的概念、证人资格、证人证言的特点、意义和收集程序、证人的保护,被害人陈述的概念、特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概念、特点、审查判断、共犯口供的适用,鉴定结论的概念、特点与运用,勘验、检查笔录的概念,视听资料的概念和特点)  证据的收集、审查、运用  刑事证据的分类  刑事诉讼证明的概念  证明对象(概念内容)证明责任的含义  证明责任的分担  证明标准(概念内容)

第九节刑事强制措施

刑事强制措施(概念、种类、特点,适用中考虑的因素)  刑事强制措施与其他相关处罚措施的区别  公民的扭送

拘传(概念、特点、适用、程序、期限)  取保候审(概念、适用条件、方式,保证人的条件、义务及违反义务的责任,被取保候审人义务及违反义务的处理,取保候审的程序和期限)  监视居住(概念、适用条件,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期限)

刑事拘留(概念和适用条件,程序和期限,刑事拘留与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区别)

逮捕(概念和适用条件,逮捕的权限,逮捕的批准、决定和执行程序,逮捕的变更、撤销或解除)

第十节附带民事诉讼

附带民事诉讼概念  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条件  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和审判

第十一节期间

期间与期日  期间的计算单位和方法  特殊情况的期间计算  法律对几种主要的诉讼期间的规定  期间恢复的条件

第十二节送达

送达的概念与特点  直接送达  留置送达  委托送达  邮寄送达  转交送达

第十三节立案

立案的概念  立案的特征  立案的意义  立案的材料来源(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直接发现的犯罪事实或者获得的犯罪线索,单位和个人的报案和举报,被害人的报案或者控告,犯罪人的自首)  立案的条件(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标准  立案程序(对立案材料的接受,对立案材料的审查,对立案材料的处理,立案,不立案)  立案监督(立案监督的概念,立案监督的程序,立案监督的意义)

第十四节侦查

侦查,侦查权,侦查程序的概念  侦查的任务  侦查的意义  侦查工作的原则  侦查的司法控制  讯问犯罪嫌疑人(概念和意义,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程序,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

询问证人,被害人(概念和意义,询问证人的程序和方式,询问被害人的概念和程序)  勘验,检查(概念和意义勘验,检查的种类和程序)  搜查(搜查的概念,搜查的程序和要求)  扣押物证、书证(概念和意义,扣押物证、书证的程序和要求)  鉴定(概念,鉴定在侦查中的意义,鉴定的程序和要求)  辨认(概念和意义,辨认的程序)  通缉(概念和意义,通缉的程序和要求)  侦查终结(概念和意义,条件,处理)  侦查中的羁押期限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  补充侦查(概念和意义,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的种类形式、次数,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  侦查监督(侦查监督的概念和意义,侦查监督的范围,侦察监督的途径和措施)

第十五节起诉

刑事起诉概念  公诉与自诉的概念  审查起诉(审查起诉的概念,移送审查起诉案件的受理,审查起诉的内容审查,起诉的步骤和方法,审查起诉的期限)  提起公诉(提起公诉的条件,起诉书的制作和移送,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移送)  不起诉(概念,不起诉的种类,不起诉的程序)

第十六节刑事审判

刑事审判(概念,特征,意义)  刑事审判的模式(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职权主义审判模式,混合式审判模式,我国刑事审判模式)  公开审判原则(含义,意义,例外)  直接言词原则(含义,意义,适用)  集中审理原则(含义,意义)  两审终审制审判组织(概念和种类)  独任制  合议制  审判长选任制  人民陪审制  审判委员会

第十七节第一审程序

公诉案件  第一审程序  公诉案件庭前审查  开庭审判前的准备(开庭前准备工作的内容,程序)  法庭审判(开庭的具体程序,法庭调查的概念及具体程序,法庭辩论的程序,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  法庭审判笔录  延期审理(概念,情形)  中止审理(概念,情形,与延期审理的区别)  终止审理(概念,情形,与中止审理的区别)  第一审程序的期限  人民检察院对审判活动的监督  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的适用范围反诉(概念,条件,与自诉的关系)  简易程序(概念,意义)  我国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特点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简易审判程序的特  点简易程序的决定适用和审判程序  判决(含义,特点,判决书的制作要求和内容)  裁定(概念与判决的区别,适用裁定的情形)  决定(概念与判决,裁定的区别)

第十八节第二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的概念  第二审程序的功能和意义  上诉和抗诉的概念  上诉、抗诉的主体

上诉、抗诉的理由  上诉、抗诉的期限  上诉、抗诉的方式和程序第二审程序的审判原则(全面审查原则及内容,上诉不加刑原则及内容)  第二审程序的审理(开庭审理的方式和程序,阅卷与调查相结合,不开庭审理的方式和程序)  对上诉、抗诉案件审理后的处理(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改判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发回重审的次数)  对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处理  对自诉案件的处理  第二审程序的审理期限  对扣押、冻结在案财物的处理

第十九节死刑复核程序

死刑复核程序(概念,特点,意义)  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核准权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

第二十节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  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  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材料来源,主体,理由,方式)  再审立案重新审判的程序(再审,提审开庭审理的情形,不开庭审理的情形,不得加重刑罚的情形,开庭前的工作,提押、中止执行及强制措施,审理程序中止,审理与终止审理)  重新审判后的处理  重新审判的期限

第二十一节执行

执行的概述和意义  执行的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执行机关  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执行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判决的执行  有期徒刑缓刑、拘役、缓刑判决的执行  管制和剥夺政治权利判决的执行  无罪和免除刑罚判决的执行  死刑执行的变更(停止执行死刑,暂停执行死刑)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变更(死缓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对死缓犯执行死刑)  暂予监外执行(概念,适用对象,适用条件,适用程序)  减刑、假释(减刑,假释的程序,适用特殊情况,假释的核准程序)  对新罪,漏罪的处理  发现错判和对申诉的处理  人民检察院对执行的监督

第二十二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概念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法律依据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意义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特有原则(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则,分案处理原则,不公开审理原则,及时原则,和缓原则)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特点(必须查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准确出生日期,由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承办,诉讼工作的全面性和细致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特别的诉讼权利,严格限制强制措施的适用,相对缓和的办案方式)

第二十三节涉外刑事诉讼程序

涉外刑事诉讼程序的概念  涉外刑事诉讼程序  所适用案件的范围  涉外刑事诉讼所适用的法律  涉外刑事诉讼的特有原则

第六章 民法

基本要求:全面把握民法的基本理论体系,准确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基本内容,能够综合运用民法的基本理论与具体法律规定和有关司法解释对民事案例进行分析。

第一节民法概述

民法的概念  民法调整的对象(人身关系及其特征,财产关系及其特征)  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民事法律关系(概念,特征,要素)  民事权利(财产权与人身权,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绝对权与相对权,主权利与从权利,原权利与救济权,既得权与期待权)  民事权利的救济(公力救济,自力救济)  民事义务(概念,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基本义务与附随义务)  民事责任(概念和特征,合同责任,侵权责任与其他责任,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无限责任与有限责任,单独责任与共同责任,按份责任与连带责任,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  民事法律事实(概念,事件,行为)

第二节自然人

自然人与公民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类型(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对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  自然人的住所(住所与居所,住所的设定与变更,户籍与身份证,住所的法律效果)  监护的概念  监护人的设立(法定监护,指定监护,委托监护)  监护人的职责  监护的终止  宣告失踪(概念,法律要件,效力,撤销)  宣告死亡(概念,法律要件,效力,撤销)  个体工商户(概念,特征)  农村承包经营户(概念,特征)  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财产责任  个人合伙的概念  个人合伙的财产关系(合伙的出资,合伙财产)  个人合伙的内部关系(合伙事务的执行、入伙,退伙)  个人合伙的债务承担  个人合伙的终止

第三节法人

法人(概念和特征应具备的条件)  法人的分类(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公益法人与营利法人)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概念和特征,范围)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法人机关(概念,意思机关,执行机关,代表机关,监督机关)  法人与法人分支机构法人的设立(法人设立的概念,法人设立的方式,法人设立的要件)  法人的变更(法人变更的概念,法人的合并与分立)  法人的终止(法人终止的概念,法人终止的原因,法人的清算)  法人的登记(登记的概念,登记的类型)  法人联营(联营的概念,联营的形式,联营规避行为的效力)

第四节物权

物权(概念,特征)  物权的效力(物权的优先效力,物上请求权)  物权法定主义

民法上物权的种类(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权)  物权变动的概念  物权变动的原则(公示原则,公信原则)  物权的变动原因(物权的取得,物权的消灭,物权行为)  物权的公示(交付及其法律效果,登记及其法律效果)

所有权(概念,特征)  所有权的内容(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所有权的种类

土地所有权  房屋所有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相邻关系  动产所有权

共有(概念,特征)  共有的种类(按份共有,共同共有)

用益物权(概念,特征)  土地承包经营权、地上权、地役权、典权、居住权

担保物权(概念,特征)  抵押权  质权  留置权  担保物权的竟合

占有(概念,性质)  占有的种类  占有的效力和保护  占有的推定  占有人与返还请求权人的关系  占有的保护  占有的取得和消灭

第五节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单方行为,双方行为与共同行为,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诺成性行为与实践性行为,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  意思表示的概念  意思表示的类型(明示和默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与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对特定人的表示与对不特定人的表示,对话的表示和非对话的表示)  意思表示瑕疵(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共同要件,特别要件,效力)  民事法律行为生效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概念,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特征,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类型,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成就,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对当事人的约束)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概念,期限的法律要件,期限与条件的效力)  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无效民事行为的类型(行为人不具有行为能力实施的民事行为,意思表示不自由的行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的后果  民事行为的部分无效  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概念  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类型(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乘人之危欺诈,胁迫)  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效果(撤销权,变更权,除斥期间)  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概念  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类型(无权处分行为,欠缺代理权的代理行为,债权人同意之前的债务承担,限制行为能力人待追认的行为)  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效果(追认催告权,撤销权)

第六节代理

代理(概念,特征,法律要件)  代理的类型  代理权的概念  代理权的发生(法定代理权的取得,委托代理权的取得)  代理权的授予  滥用代理权之禁止  代理权的终止

无权代理表见代理(概念,法律要件,效果)

第七节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的概念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特别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第八节期限

期限的含义  期限的效力  期限的性质及类型  期限的计算方法

第九节债权

债(概念,特征)  债的要素(债的主体,债的内容,债的客体)  债的发生原因(合同,单方允诺,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其他原因)  债的分类  债的履行规则(履行主体,履行标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履行费用)  债的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  债的保全的概念  债权人代位权(概念,成立要件,行使,效力)  债权人撤销权(概念,成立,要件,行使,效力)  债的担保(概念,种类)  保证(概念和种类,设立,效力,无效保证及其法律后果,责任免除)  定金(概念和种类,定金的成立,定金的效力)  债的移转(概念,债权让与)  债务承担(概念和种类,要件,效力)  债的概括、承受  债的消灭的概念、清偿、抵消、提存、免除、混同

第十节合同法

合同的概念  合同的特征  合同的分类(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主合同与从合同)

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要约的概念,要约的要件,要约邀请,要约的效力,要约的撤回与撤销,要约的失效,承诺的概念和要件,承诺的效力,承诺的撤回和迟延)  合同的特殊订立方式(悬赏广告,招标,投标,拍卖)  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格式条款合同(格式条款的概念,格式条款的订立规则,格式条款的无效)  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的内容(必要条款,一般条款)  合同的解释(合同解释的方法,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

同时履行抗辩权(概念,成立条件)

不安抗辩权(概念,成立条件,行使,效力)

先履行抗辩权(概念,成立,条件,效力)

合同的变更合同的解除

违约责任(概念和特征,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与构成要件,违约行为的形态,违约的免责事由)  违约责任的形式(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违约金定金责任)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竟合

买卖合同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赠与合同  借款合同  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  承揽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  运输合同  保管合同  仓储合同  委托合同  行纪合同  居间合同  技术合同

第十一节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

不当得利(概念,成立要件,基本类型)  不当得利之债的内容(善意受益人的返还义务,恶意受让人的返还义务)  无因管理(概念,成立,要件)  无因管理之债的内容(管理人的义务,管理人的权利,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二节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的概念和特征  知识产权的范围  知识产权的民法保护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知识产权的侵权民事责任  知识产权权利冲突  知识产权诉讼时效  知识产权诉讼特殊程序问题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国民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独立保护原则,自动保护原则,优先权原则)

第十三节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侵权行为的分类(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单独侵权行为与共同侵权行为,积极的侵权行为与消极的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  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的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共同加害行为(共同加害行为的概念,共同加害行为的特征)  共同危险行为(共同危险行为的概念,共同危险行为的特征)  特殊侵权行为(职务侵权行为,雇佣活动或雇佣关系中的侵权行为,帮工活动中的侵权行为,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建筑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经营活动或其他社会活动中的侵权行为)  侵权责任(概念,方式与适用)  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正当理由,外来原因)  侵权责任与其他民事责任的竟合(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竟合,侵权责任与不当得利责任的竟合)  人身损害赔偿

第十四节婚姻、家庭法律制度

结婚  离婚  协议离婚(协议离婚的概念和条件,协议离婚的主管机关和程序、离婚登记的撤销)  诉讼离婚(诉讼离婚中的两项特殊保护,判决离婚的法律原则)  离婚的法律后果(离婚时的财产处理,离婚后的子女抚养)  探望权(探望权的概念与主体,探望权的行使,探望权的中止,探望权的恢复,行使)  离婚诉讼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及其行使条件(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过错的内容,承担责任的内容)  夫妻人身关系、夫妻财产关系(法定夫妻财产制,约定夫妻财产制)  父母子女关系[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婚生父母子女关系,非婚生的父母子女关系)  继父母子女关系、养父母子女关系(收养关系的成立,收养的法律效力,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十五节继承法

继承权的概念和特征  继承法的基本原则(保护自然人私有财产继承权原则,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养老育幼原则,互谅互让、协商处理遗产的原则)  继承权的取得、放弃、丧失和保护  法定继承的概念和特征  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法定继承的顺序  代位继承的概念  代位继承的条件  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  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酌情分配遗产问题  遗赠继承的概念  遗嘱继承的适用条件  遗嘱的概念和特征  遗嘱的形式(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遗嘱的效力(遗嘱的有效,遗嘱的无效)  遗嘱的变更和撤销(遗嘱变更,撤销的明示方式,遗嘱变更和撤销的推定方式)  遗嘱的执行(遗嘱执行人的种类,遗嘱执行人的职责,对附有义务的遗嘱的执行)  遗赠的概念和特征  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区别  遗赠的有效条件  遗赠的执行  遗赠扶养协议的概念和特征  遗赠扶养协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受扶养人的权利和义务,扶养人的权利义务)  遗赠扶养协议的解除  继承开始的时间  继承开始的地点  继承的通知和遗产的保管(继承的通知,遗产的保管)  遗产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遗产的法律地位  遗产的范围认定  遗产应注意的问题(被继承人的遗产与共有财产的区别,被继承人的遗产与保险金、抚恤金的区别)  遗产的分割  债务清偿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

第七章 民事诉讼法

基本要求:系统掌握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论;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内容;能够运用理论与法律条文解决民事案件。

第一节民事诉讼概述

民事纠纷  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  民事诉讼的特征

第二节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  法院调解自愿和合法的原则  辩论原则  处分原则  检察监督原则

第三节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

合议制度  回避制度  公开审判制度  两审终审制度

第四节主管与管辖

民事诉讼主管概述  民事诉讼主管的标准  法院民事诉讼主管的范围  级别管辖  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般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  专属管辖  共同管辖、选择管辖与合并管辖  协议管辖(概念,条件)  裁定管辖  移送管辖  指定管辖  管辖权转移  管辖权异议

第五节诉

诉的概念  诉的特征  诉的要素(当事人诉讼标的,诉的理由)  诉的分类(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  反诉(概念,特征,条件,审理)  诉的合并  诉的分离

第六节当事人

当事人(概念,特征,诉讼权利能力与诉讼行为能力,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与诉讼义务)

当事人的变更  原告与被告  共同诉讼  必要的共同诉讼  普通共同诉讼  诉讼代表人  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诉讼代理人  法定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第七节民事证据

民事证据的种类(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证据保全(概念,条件,程序,方法)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  证明对象(概念,范围)  免于证明的事实(诉讼上承认的事实,众所周知的事实和自然规律及定理,根据法律规定或已知事实,能推定出另一事实,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证明责任的分配  证明责任倒置  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举证时限的概念  证据交换  人民法院收集调查证据  质证  认证

第八节期间

期间的概念(期间,期限,期日)  期间的种类(法定期间,指定期间)  期间的计算  期间的耽误与延展

第九节送达

送达的方式(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  送达的效力

第十节法院调解

法院调解的概念与性质  法院调解与诉讼外调解、诉讼中和解的区别  法院调解的原则(当事人自愿原则,查清事实,分清是非原则,合法原则)  法院调解的程序(调解的开始,调解的进行,调解的结束)  调解协议与调解书  调解的法律效力

第十一节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的概念和意义  财产保全的种类(诉前保全,诉讼保全)  财产保全的范围、措施  财产保全的程序(财产保全的申请及担保,财产保全的裁定及措施的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解除)

第十二节先予执行

先予执行的概念  先予执行适用范围  先予执行的条件  先予执行的裁定及执行  先予执行裁定的最终处理

第十三节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概念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性质  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和种类  对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种类(拘传,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拘留)  对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适用

第十四节诉讼费用

诉讼费用的概念  诉讼费用的种类  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的受理费,非财产案件的受理费)  其他诉讼费用  诉讼费用的负担原则  诉讼费用的负担情形(败诉人负担,按比例负担,协商负担,原告或起诉人负担,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由哪方当事人负担,申请人或债务人负担,为不当行为的当事人负担)  诉讼费用的预交  诉讼费用的缓、减、免

第十五节普通程序

普通程序的概念  普通程序的特征  普通程序的基本阶段  起诉(起诉的条件,起诉的方式,起诉状的内容,起诉状的制作)  受理(人民法院对起诉的审查、受理的法律效果,一事不再理原则,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起诉的处理,关于受理问题的主要司法解释)  审理前的准备(送达起诉状副本和提出答辩状;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审阅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当事人的追加)  开庭审理(形式,开庭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案件评议和宣告判决,审结,期限)  撤诉(申请撤诉,申请撤诉的条件,按撤诉处理,撤诉的法律后果)  缺席判决(缺席判决的情形,缺席判决的法律后果)  延期审理(延期审理的适用)  诉讼中止(诉讼中止的适用,诉讼中止的后果)  诉讼终结(诉讼终结的适用,诉讼终结的后果)

第十六节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的概念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简易程序的具体适用  起诉与答辩(起诉的方式,起诉内容与起诉状的送达,被告的答辩)  审理前的准备(举证期限,对适用简易程序异议的处理)  开庭审理(简易程序中的调解,对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的告知,法庭调查与辩论,庭审笔录)  宣判(当庭宣判,定期宣判)  判决(判决的送达)

第十七节第二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的概念  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的联系与区别  上诉的提起与受理(提起上诉的条件,提起上诉的程序,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确定)  上诉的受理(上诉文书的接收与送达,诉讼案卷和证据的报送)  上诉的撤回(上诉撤回的条件,上诉撤回的效果)  上诉案件的审理(二审法院对上诉的审理范围,上诉案件的审理,上诉案件的调解)  上诉案件的裁判[在第二审程序中对上诉案件的不同裁判(对第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案件的裁判,对第一审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的裁定),第二审裁判的效力,第二审法院的审结期限]

第十八节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  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  基于审判监督权的再审(本院院长及审判委员会提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上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  对案件再审的程序(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的程序,上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和指令再审的程序)  基于检察监督权的抗诉和再审  基于当事人诉权的申请再审  再审案件的审判程序(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原审的程序进行审理)

第十九节特别程序

特别程序的特点  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  选民资格案件  宣告公民失踪案件  宣告公民死亡案件  公民死亡的条件  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案件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第二十节督促程序

督促程序的概念  督促程序的适用范围  督促程序的条件  支付令的申请(申请支付令的条件,提交申请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对支付令申请的审查和处理(对申请形式上的审查,对申请内容上的审查)  支付令的发出  对支付令的异议

第二十一节公示催告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的概念  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可以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可以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程序的特点、公示催告申请的提起和受理(申请公示催告的条件,公示催告申请的受理)  停止付与公告(停止支付公告)申报权利除权判决(概念,条件,公告与效力)  对利害关系人权利的救济

第二十二节民事裁判

民事裁判的概念  民事判决的分类(给付判决,确认判决,形式判决,全部判决,一部判决,对席判决,缺席判决,一审判决,二审判决,再审判决,肯定判决,否定判决,放弃判决,承认判决)  民事判决的内容民事判决的法律效力(对人的拘束力,对事的确定力,执行力)  民事裁定的概念(概念,裁定与判决的区别)  裁定的内容  民事裁定的效力  民事决定的概念  民事决定的内容  民事决定的效力

第二十三节执行程序

执行的原则  执行程序的一般规定(执行机构,执行根据,执行管辖,执行异议,委托执行,执行和解,执行担保,执行承担,执行回转)  申请执行移送  执行措施(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搜查被执行人的财产;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物或票证;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强制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及迟延履行金)  执行中止和执行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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