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增补资料: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
2008-07-20来源:云南培训认证网

编者按:本资料是《法律专业知识》(2007版)第一章《法理学》的增补。

增补资料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

第一节  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实践

法治理念的产生,在人类社会有源远流长的历史。早在两千多年前的古希腊思想家柏拉图就提出了‘‘法治国”的概念,只不过柏拉图认为最佳的国家治理形式是人治而不是法治。而亚里斯多德作为柏拉图的学生,却对“法治”作了较为完整的阐述,即:法治应该包括两重意义,已制定的法律得到人们普遍有效的遵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亚里斯多德对法治的这一描述,直到今天还被视为关于法治的最经典定义。在我国的法律思想史上,没有类似西方古希腊时期的法治思想。我国先秦时期的法家比较重视法的作用,明确提出了“以法治国”的思想,但法家讲的这种“法”只是君主治理国家和臣民的诸多手段中的一种,“法”要与“势”、“术”结合。

法治成为人类社会治理实践始于近代资本主义社会。法治至少包括以下涵义:法治是一种治国方略或社会调控方式;法治是一种依法办事的原则;法治是指良好的法律秩序;法治还是一种理想的社会生活状况。理解“法治”概念要注意和“法制”相区别。二者都是作为法的现象的社会上层建筑,都是社会经济基础的产物,两者存在紧密的联系。一方面,法制是法治的必要前提条件。有了国家的法律和制度才能进行法治。另一方面,法治也要求有健全、良好的国家法律和制度。但是,法治不等于法制。二者的区别在于:(1)属性不同。法制作为法律制度,是相对于经济、社会、政治、文化各领域的制度而言的,其本身不含有对法律的价值和目的判断。而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是一种治国方略,其本身要求整个国家以及社会均依法而治,而不是以个人意志为转移,不靠任何人的人格权威甚至权力者的特权。(2)地位不同。法制是单纯的治国工具,是“以法治国”;而法治是树立法律的绝对权威,是“依法治国”,任何人的行为都受到法律约束。(3)与民主政治的关系不同。法制与民主政治没有必然联系。法制并不必然是民主的,法制也可以成为专制的工具。但是法治必然与民主相联系,是“良法”的统治。(4)经济基础不同。法治的基础是市场经济,市场经济必然是法治经济。而法制在任何国家都存在,有国家就有法律和制度。

同世界上任何其他国家的法治实践一样,中国的法治进程是坎坷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一个重要转折点,也是我国新时期法制建设开始的标志。随着改革的深入,通过法学理论界对法治与人治关系的深入探讨,社会上多数人已达成一个共识:法治代表民主,人治代表专制。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决定》,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党和国家把法制建设提高到战略地位加以考虑,首次在党的文件中把法制建设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问题予以阐述。1996年3月召开的八届人大四次会议中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进一步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构想;而党的十五大则明确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立为治国基本方略;在1999年3月的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国家”写入了宪法修正案。依法治国方略的最终确立,在我们党和国家的发展史上,具有伟大则深远的历史意义。我们提出依法治国,因为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作支撑,社会主义法治被赋予了广泛的人民性和社会性,因此,社会主义法治应当成为人类社会正在探索实践的最好法治形式。

2006年4月以来,按照党中央和中央政法委的统一部署,全国政法机关普遍开展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全局出发作出的重大决策。近年来,各级党委、政府和政法部门高度重视政法队伍建设,始终把队伍建设作为全部政法工作的根本和保证,相继组织开展了一系列教育活动,政法队伍的素质和形象有了明显提高,为维护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应当看到,政法队伍的思想素质和理论水平还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执法不严格、不公正、不文明、不作为等问题还不同程度地存在。为了促进规范执法,2005年中央政法委部署开展了为期三年的“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在整改过程中,通过剖析个案,发现干警行为不规范,导致执法不公,反映出来的实质是执法理念出现偏差。没有正确的执法理念,再好的制度和程序规范在执法实践中也会被扭曲。

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就是要解决政法干警执法理念不到位的根本问题。2005年11月,胡锦涛总书记提出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并作出“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加强政法队伍思想政治建设的一项重大举措”的重要批示,旨在从根本上解决权从何来、为谁掌权、为谁执法、如何执法等重大问题。2005年12月5日,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中央政法委向全体政法干警部署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同年12月20日,中央政法委向中央各政法部门、各省委政法委发出了调研通知,要求进行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必要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和内涵以及各法治理念之间相关的关系的调研,写出理论与实践、经验与教训、原因与对策相结合的调研报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基本内涵最后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

通过一年多的集中教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触及了每一个政法干警的灵魂,提高了政法干警的素质,对中国法治进程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这项教育的根本性、长远性和基础性的作用,今后必将进一步显示出来。目前,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已由集中教育转入经常性教育。政法机关将继续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不断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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