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补资料《物权法》第七节:质权
2008-07-22来源:云南培训认证网

一、质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一)质权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质权是指债权人为了担保其债权实现,占有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担保财产或者财产权利凭证,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能够获得优先受偿的权利。

《物权法》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动产质权除了具有担保物权的一般特征以外,还具有不同于抵押权的突出特征,抵押权是不转移财产占有的物权,而质权是要转移财产占有的物权。质权的生效是以质物交付到质权人手中为生效条件。

(二)质权的法律特征

第一,质权的标的是动产和法律规定的财产权利;

第二,质权存在的前提条件是质押财产占有转移。

二、动产质权的设立

(一)订立书面合同(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①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③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④担保的范围;⑤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

(二)交付标的物

第一,交付是质权的成立要件;第二,交付包括现实交付、指示交付和简易交付,但不包括占有改定;第三,交付的标的物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交付的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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