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专业知识第七章第十七节:第二审程序
2008-07-15来源:云南培训认证网

一、第二审程序的概念

第二审程序是指上一级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上诉,就下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和裁定,在其发生法律效力前,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的程序。第二审程序因当事人提起上诉而开始,所以第二审程序又成为上诉程序。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故第二审程序也称终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并不是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也不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必经程序,如果当事人在案件一审过程中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在上诉期内未提起上诉,一审法院的裁判就发生法律效力,第二审程序也因无当事人的上诉而无从发生,当事人的上诉是第二审程序发生的前提。当然,当事人的上诉还必须和法院的受理相结合。

二、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的关系

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虽然是两个独立的诉讼程序,但两者有密切的联系。第一审程序是第二审的前提和基础,第二审程序是第一审程序的继续和发展。第二审程序不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第一审程序中,当事人对一审判决和裁定在上诉期限内不上诉,或一审案件经调解达成协议,以及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一审终审的案件,均不会发生第二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的区别如下:①程序发生的原因不同。一审诉讼程序的发生,基于当事人的起诉权和人民法院的管辖权;而二审程序的发生是基于当事人的上诉权和人民法院审判上的监督权。②审理的对象不同。第一审诉讼程序是以原告的起诉状和被告的答辩状为基点展开的,审理的对象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益争议,而第二审程序是以一审裁,判为基点,对当事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审查,审理对象是一审法院的裁判。③适用的程序不同。第一审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既可以适用普通程序,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并且必须开庭审理,不能进行判决;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不能使用简易程序,只能按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对事实清楚、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上诉案件,可以进行判决、裁定。④裁判的效力不同。适用第一审程序审结后的判决,在上诉期间,是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适用第二审程序审结后的裁判,是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当事人不能再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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