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专业知识第七章第二十二节:破产程序
2008-07-15来源:云南培训认证网

一、破产概述

破产是指因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务人或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申请,经法院审查受理,将债务人的财产公平分给债权人的特定的审理程序。

破产具有如下法律特征:①破产是一种清偿债务、结束债权债务关系的具有强制性的特殊手段。②破产的适用必须具有一定的事实根据。这种事实根据是指债务人不能及时履行到期债务,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利益。③公平清偿,保护债权债务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破产制度的主要目的。④破产是通过案件审理程序使债权公平受偿的手段。

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法院基于当事人的申请,受理破产案件,审理并宣告债务人破产,把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公平分配给全体债权人,以终结债权债务关系。这种程序制度不是破产制度,它是一种独立的程序制度。

二、破产申请与案件受理

1.破产申请

破产申请是指债务人或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的宣告债务人破产的请求。根据《企业破产法》第7条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债务人也可以申请宣告破产。

债权人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必须具备两个条件:①债权人的债权必须已到清偿期,未到清偿期的债权人不能请求宣告债务人破产;②债务人确实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客观事实。

债权人请求宣告债务人破产,应以书面形式提出。

破产程序可以因债务人申请宣告破产而开始。债务人申请宣告破产应当具备的条件是:①债务人负债沉重,不能清偿到期债务。②企业的财产、经营状况不断恶化,已经失去了继续存在的能力。③债务人如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其申请破产应经上级主管机关同意,非经同意,债务人不能提出申请;债务人如为其他企业,其申请破产由企业法人自行决定,无须经上级主管机关同意。

债务人申请破产,应提出申请书。

2。审查和受理

人民法院接到破产申请后,应当对申请破产是否合法进行审查:①审查申请人的申请是否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根据企业破产的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②审查申请人是否为被申请宣告破产企业法人(即债务人);③审查申请人所提出的申请是否符合应具备的条件;④由代理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是否有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⑤申请由债权人提出的,审查债权人是否向法院提出了债权数额,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还是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以及债务人已达到破产界限的证据;⑥申请由债务人提出的,债务人应向法院说明企业法人亏损情况,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提交有关会计报表、债务清册等材料。

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及时发布公告,使未知的债权人和已知的债权人,以及社会公众能够参加该案件的破产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公告的另一项内容,就是规定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日期,通知债权人申请债权。

3.案件受理的效力

法院受理案件后,破产程序随即开始。受理破产案件的效力主要有:①与破产财产相联系的个案审理,应当终止诉讼程序;②中止与破产程序相冲突的民事执行程序;③债务人实施的与破产还债相矛盾的个别清偿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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