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专业知识第七章第二十四节:执行程序
2008-07-15来源:云南培训认证网

一、执行程序概述

(一)执行和执行程序

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照法定的程序,对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后盾,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执行程序是指保证具有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得以实施的程序。

(二)执行的原则

执行的原则包括:①执行必须以生效的法律文书为根据;②执行的对象只能是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行为,不能对执行人的人身采取强制措施;③

人民法院执行与有关单位、个人协助执行相结合的原则;④申请执行与移送执行相结合的原则;⑤强制执行与说服教育相结合的原则;⑥依法

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与适当照顾被执行人的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三)执行程序的一般规定

1.执行机构  

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

2.执行根据

能够作为执行根据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主要有:①人民法院制作的具有执行内容的法律文书;②其他机关制作的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

③人民法院制作的承认并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或外国仲裁机构的裁决的裁定书。

3.执行管辖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仲

裁裁决书和公证债权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由制作支付令的人民法院负责执行。

4.执行异议

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被执行的财产的全部或一部分主张权利并要求人民法院停止并变更执行的请求。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

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按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如发现判决、裁定

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除案外人可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外,执行员在执行本院或上级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时,发现确有错

误的应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院长审查处理或经院长批准,函请上级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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