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法检系统考试法律专业知识第五章第九节:几类主要的合同
2008-07-10来源:云南培训认证网

一、买卖合同

(一)买卖合同的概念、特征和种类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是出卖人和买受人。在买卖合同中,按照合同的约定交付自己的财产并转移所有权的人称为出卖人,出卖人又称卖主、卖方;按照合同约定取得财产并支付价款的人称为买受人,买受人又称为买主、买方。通俗地讲,买卖合同即是出卖人与买受人通过约定实现财产与价款的对价交换的合同。

买卖合同的特征如下:①买卖合同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买卖合同是以转移财产所有权为目的的,转移所有权就使它和另外一些也要交付标的物的合同如租赁合同、保管合同区别开来。并且买受人要取得财产所有权必须以买受人支付价款为对价,这是买卖合同区别于赠与合同及易货合同的特征。②买卖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双务、有偿是指买卖双方互负一定的义务,出卖人必须向买受人转移财产所有权,买受人必须向出卖人支付价款,买受人不能无偿取得财产的所有权。③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买卖合同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并不以实物的交付为成立要件。交付标的物是合同的履行行为,并不决定合同的成立。④买卖合同是不要式合同。买卖合同的形式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决定,既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如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买卖合同依不同的标准可以进行不同的分类。依标的物交付时间的不同,可分为即时买卖合同和非即时买卖合同;依适用法律、规定的不同,可分为一般买卖合同和特殊买卖合同;依标的物自身性质的不同,可分为种类物买卖合同和特定物买卖合同;依付款时间的不同,可分为现金买卖合同、赊购买卖合同、预约买卖合同和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依成交方式的不同,可分为自由买卖合同和竞争买卖合同;依标的物性质的不同,可分为动产买卖合同和不动产买卖合同。《合同法》规定的特殊买卖合同有以下几种:①分期付款买卖;②凭样品买卖;③试用买卖;④招标、投标买卖;⑤拍卖。另外,易货合同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二)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2)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是指物的出卖人就物本身的瑕疵所担负的担保责任。出卖人对物的瑕疵担保包括价值瑕疵担保、效用瑕疵担保和所保证的品质担保三种情况。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合同中没有约定质量标准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协商决定。如果协商不成的,出卖人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交付标的物。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合同法》规定,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出卖人应按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又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物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等违约责任。如果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合同,但如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另外,出卖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交付标的物。如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合同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

(3)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是指出卖人就标的物负有的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权利的责任。权利瑕疵主要表现为:标的物的所有权为第三人所有或与第三人共有;标的物上设定了限制物权;第三人对标的物的出卖享有撤销权。《合同法》规定,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如买受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买受人有确凿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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