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法检系统考试法律专业知识第四章第六节:代理
2008-07-06来源:云南培训认证网

一、代理的概念、特征和类型

代理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其特征有:①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行为;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进行代理行为;③代理人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代理的类型包括以下几种:

1.法定代理与指定代理

法定代理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发生的代理。法定代理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利益而设定的代理方式。法定代理人的产生以及有争议时的确定,都应当依照监护的有关规定。法定代理的权限十分广泛,凡是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有必要的民事法律行为,都可以进行代理,并且可以因被监护人利益而授权他人作为被监护人的委托代理人。

指定代理是指根据人民法院或有关机关的指定而发生的代理。指定代理人的代理权限要根据法律规定和指定机关的指定来确定。

2.本代理与复代理

根据选任代理人的不同,可将代理划分为本代理和复代理。复代理是指代理人为处理代理事务,为被代理人选任其他人而进行代理。复代理所基于的代理,即由代理人进行的代理,称为本代理。

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转托有效,被代理人对于复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法律后果。

转托中授权不明,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第三人可以直接要求被代理人赔偿损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要求代理人赔偿损失。复代理人有过错的,应当负连带责任。

3.一般代理与特别代理

这是按代理权限的范围划分的。在委托代理中,对代理权限无特别限制的代理称为一般代理,对代理权范围有特别限制的代理称为特别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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