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法检系统考试法律专业知识第四章第十九节:婚姻、家庭法律制度
2008-07-06来源:云南培训认证网

一、结婚

(一)结婚的概念和特征

结婚又称婚姻的成立,是指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结婚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特征:①结婚行为的主体必须是男女双方,同性别的人之间不能结婚;②结婚行为严格受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规范,即须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③结婚行为的法律后果是确立夫妻关系。

(二)结婚的条件

结婚行为是一种法律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要件,包括结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1.结婚的实质条件

(1)结婚的法定条件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结婚须具备如下法定条件:

第一,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婚姻法》第5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者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这是结婚的先决条件,是保障结婚自由的必要要求,是婚姻自由原则在结婚制度中的具体体现。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包括三层含义:一是要求双方自愿而不是一方愿意,这就排除了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二是要求男女双方本人自愿而不是父母或第三者愿意,这就排除了父母或其他第三人的强迫包办;三是要求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而不是勉强同意,这就排除了外界各种因素的干涉。结婚是婚姻当事人双方的法律行为,双方自愿是结婚的基础。法律排斥当事人一方对他方的强迫,排斥当事人父母或第三人的包办或干涉,排斥当事人非自愿的被迫同意。当然,法律并不排除当事人的父母或第三人出于关心,对当事人提出意见和建议。但是,是否结婚最终应由当事人自己决定。

第二,必须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法定婚龄是法律规定的准予结婚的最低年龄。根据《婚姻法》第6条的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凡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未达到法定婚龄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但根据(婚姻法》第50条规定的精神,民族自治地区可以根据本民族的实际情况,对法定婚龄作变通性规定。

第三,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是我国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电是结婚必须遵循的一项法定条件。《婚姻法》第2条、3条对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作了明确规定。《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12条规定:已有配偶的,不予登记。这就要求结婚的畀女,必须双方都无配偶。无配偶包括三种情况:未婚、丧偶和离婚。

(2)结婚的禁止条件

我国结婚的法定禁止条件有两种:

第一,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血亲结婚。《婚姻法》第7条第l项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直系血亲,无论是婚生还是非婚生的,均禁止结婚。养父母和养子女、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和继子女,属于法律拟制的直系血亲,基于伦理道德关系也禁止结婚;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指与己身出自同一父母或同一祖父母、外祖父母,除直系血亲外的所有血亲。其范围包括: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同源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辈分不同又性别相异的亲属;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辈分相同的堂兄弟姐妹、姑表兄弟姐妹、舅表和姨表兄弟姐妹。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血亲结婚,是基于社会伦理道德、遗传学和优生学等因素的考虑。

第二,禁止患一定疾病的人结婚。《婚姻法》第6条第2项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12条第5项规定,男女一方或双方在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或暂缓结婚的疾病时,禁止或暂缓结婚;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也不予登记。《母婴保健法》第9条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应当暂缓结婚。该法第10条和第38条指出,“法定传染病”是指《传染病防治法》中所指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严重遗传性疾病”则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丧失自理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在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当事人,如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期避孕措施或施行结扎手术不生育的,可以结婚,否则禁止结婚。对于有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者的结婚问题,现行《婚姻法》已不禁止其结婚。如一方或双方有性生理缺陷,并已明确告诉对方或双方自愿结婚的,应准予结婚。但如一方故意隐瞒其性生理缺陷,婚后对方发现而要求离婚的,应准予离婚。

2.结婚的形式要件

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是指婚姻成立的方式或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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