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论标准范文:新华社瞭望周刊时评2011年44-48期
2011-12-02来源:瞭望周刊

司法效率也是正义保障

郑直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日前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除去完善立案程序、增加公益诉讼规定、推进裁判文书公开等诸多亮点之外,法律修改更加注重了法院快审快裁、案件繁简分流。

依据草案,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标的额人民币5000元以下的民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时,可以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送达文书、审理案件;对简单民事案件以外的其他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如此修改的立意,显然是要进一步完善简易程序。针对民事诉讼中不少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现行民诉法规定可适用简易程序。在这一规定基础上,法院得以将案件繁简分流,“繁者更繁、简者更简”,进而投入更多精力到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中,以应对案多人少的困局。

这也是世界法治趋势所在。现代社会转型,“诉讼爆炸”是一个普遍表象。要追求司法公正,严苛的程序固然必不可少,但正所谓“迟到的正义即是不正义”,高效的司法裁判也不可或缺。

从法治成熟国家的经验来看,在不损害公平正义的前提下,适当简化民事诉讼程序以提高司法效率,是值得推进也势必推进的一项改革。我国现行民诉法对简易程序的规定非常简单,但司法实践中却予以较大规模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曾透露,由于案多人少矛盾突出,50%至80%的民事案件基层法院都在适用简易程序。面对这样“不得不为”的现实压力,法律必须及时作出回应。

当然,如何规范、完善简易程序,还有待立法者审议。比如,对简易程序宜尽快作出更加具体的规定,但建立比简易程序更简的小额诉讼制度是否十分必要?退一步而言,标的额5000元对不同发展程度地区有着不同意义,这个“一刀切”的数额是否妥帖,也可以商榷。

对于放开“当事人约定适用简易程序”这个口子,还应有更细致的配套规定,否则简易程序存在被法官滥用的风险。一些案件若在“简易”的名义下被快审快裁,失去了必要的程序保障,对当事人无疑是伤害。这样危及公平正义的司法效率,不要也罢。

从司法实践诉求来看,当务之急是完善案件的繁简标准和分流规程。现行民诉法对简易程序适用条件有所规定,但立案时往往不易掌握。繁简不能真正分流,才导致简易程序随意适用,甚至两种程序来回交叉,司法资源和司法公信力同时受到损耗。这种与立法初衷相违背的状况,不容忽视回避,还应尽早溯源治本。

高考善政慎辨副作用

王金涛

针对社会上“取消高考户籍限制”的建议,教育部有关负责人10月25日表示,一个由多方面专家组成的专门工作组,正在研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高考等改革涉及的重要问题。

高考户籍限制,被视为计划经济体制和城乡剪刀差留下的一个怪胎,妨碍着教育公平乃至社会公平的实现。但因其牵涉的利益较广、影响面大,改革步伐一直鲜有进展。此番听闻有关部门已经调配人手开启研究,无疑带给人“破冰”的希望。

在这样的时刻,更应充分估计此项改革的难度,避免善政半途而废。笔者认为,一个容易出现的问题是,一些拥有既得利益的地方,可能会夸大改革的副作用,以图延缓甚至停止改革。

比如,一些特大城市可能提出,取消高考户籍限制,将使越来越多的外地学生及其亲属涌入当地,增加城市人口密度和社会管理难度。这种说法看似有理,实则不然。从目前单个省市户籍制度改革的情况看,在城市化进程中,在一个区域内放开城乡户籍流动限制,并没有出现大批农村人口鱼贯进城的可怕局面,甚至由于城市生活成本较高,包括一些大中专学生在内的许多人依然选择在村镇就业、生活。

一些特大城市可能还会担心,取消高考户籍限制,会影响当地的高考升学率和教育质量,进而引起当地居民不满。笔者认为,长期以来,特大城市的户籍附加值——更好的教育质量、更高的高招录取比例等,已经成为区域教育不公平的一个表征。显然,如果维持现状,教育不公平的局面势必愈演愈烈;如果坚决改革,确实会在一段时间内损害当地居民的利益,但长远来看,解决各地教育资源配置不够均衡、生源数量与高等教育资源不对称等问题,恰恰是实现教育公平的重要目标。

换言之,如果孩子在哪里接受教育、在哪里参加高考都大致一样,那么教育公平才能说真正实现。或许也只有到这个时候,才能真正避免一些家长为了让子女享受特大城市的教育质量、高招优势等,宁愿头破血流、倾其所有,也要求得一个特大城市户口的情况。

还应看到,取消高考户籍限制,需要同时取消一些特大城市的招生特权,即不能这边取消户籍限制,那边又增加高校招生指标,用另一种方法维系教育不公平的存在。如果做不到这一点,改革就会成为夹生饭,就会再度引起公众不满。在此问题上,宜早下决心,以壮士断腕之勇打破地方利益坚冰,为实现社会公平奠定更为牢固的基础。

反腐防止“四化”新趋向

胡锦武

本刊记者近期走访吉林、江西等地调研时发现,在重点领域反腐中需防止“高官化”、“巨额化”、“群体化”和“期权化”等趋向。

从防止“高官化”趋向看,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反贪局综合处处长张昕指出,通过近几年检察机关查处的腐败案件,副厅级以上干部占有较高比率,而且有逐年增加的迹象,特别是重点领域须警惕腐败“高官化”。在江西省国土系统腐败群案中,4名在职副厅长中有3人落马。原副厅长陈爱民和许建斌均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原副厅长李江华被判处无期徒刑,令人警醒。

从防止“巨额化”趋向看,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副处长吴国强表示,目前,查处的案件,涉案数额大,少则百万,多则数千万。吉林省政府教育督导团原总督学于兴昌去年被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法院判处无期徒刑。于兴昌在任吉林省教育厅副厅长、省政府教育督导团总督学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受贿953万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1086万元。

从防止“群体化”趋向看,长期关注研究重点领域腐败现象的江西省政协常委李季仁认为,如今一些地方的重点领域发生腐败“窝案”、“串案”,对这样的倾向应引起高度重视。在江西省某监狱内,因受贿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的周某告诉本刊记者,他曾任江西一所大学新校区工程建设副总指挥兼基建处处长,与他一同被判刑的还有审计处处长、财务处处长、采购中心主任以及基建处副处长等多人。

据了解,在吉林省已办理的案件中,多头行贿、多头受贿案件所占比例逐渐增大。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为例,近几年查办的医疗系统贿赂案件中,就有一些窝案串案。在查办延边益康医疗有限公司行贿案件中,连续查处了延边妇幼保健院院长、放射科科长、药局主任、主管会计等受贿系列案。

从防止“期权化”趋向看,吉林省社科院研究员傅大中指出,通过研究发现,“长期投资”型的贿赂在逐渐代替赤裸裸的“短平快”型行贿受贿。行贿者为了谋求利益,进行长期铺垫,以“放长线,钓大鱼”,并以此掩盖钱权交易,而且这种“期权化”现象有逐步蔓延态势。原在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系统任要职的王某,如今在吉林省长春一所监狱服刑。他对记者说:“我有现在的悲惨下场,是由量变到质变的过程,一些单位和企业的负责人先是交朋友,在一起吃喝, 然后他们以朋友名义送一些礼品、购物卡,慢慢地5万、10万也都敢收了。”

这种“期权化”渗透危害性大,如果官员不坚守廉政底线,就容易因此而走向深渊。

欧盟最终选择了一体化

张健

10月26日,欧元区领导人在经过11小时的紧张谈判后,最终就希腊债务减记、扩大欧洲金融稳定机制(EFSF)规模、银行资本重组以及问题国家的结构性改革等一揽子方案达成一致。

关于希腊债务的可持续性问题,在德国总理默克尔等欧元区领导人的强大压力下,代表希腊私人债权人的国际金融协会最终同意将持有的希腊国债对半减记,也就是说,银行持有的希腊国债票面价值将缩水50%。据估算,希腊因此减轻1000亿欧元的债务,到2020年时,希腊债务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将从目前的160%降到120%。

在增加欧洲金融稳定机制的火力方面,法国也最终同意德国的方案,即不再增加德国的资金担保规模,不得使用欧洲中央银行的资金,而是通过杠杆化处理扩大其规模,即欧洲金融稳定机制不直接进场购买意大利等问题国家的债券,而是为购买这些国家新发债券的投资者提供违约保险,这样就可以扩大这一稳定机构的资金规模4到5倍,达到1万亿欧元(1.39万亿美元)。

从欧盟和欧元区三天内两次召开峰会,以及峰会通过的救助欧元区国家新方案看,欧元区国家领导人在国家利益、个人政治私利以及欧元区整体利益的冲突和博弈中,经过反复权衡、痛苦抉择,最终还是选择了“抱团”和一体化。

一方面,欧盟内部分歧在加大,包括欧元区国家和非欧元区国家的矛盾,德法之间的矛盾,以及南部债务国与北方债权国之间的矛盾等等,最近都有新的发展。各国民众对本国政府以及相互之间的反感甚至敌对情绪也有所上升。这些都是制约欧元区出台“强有力”危机应对方案的制约因素。

但从另一方面看,欧盟特别是欧元区国家仍有解决债务危机以及避免未来债务危机再次发生的政治意愿。德国是欧元区内最大经济体,也是信誉最好的国家。德国的政治意愿将决定欧元区的走向。尽管德国政府内部及民众反救助声音加大,但从2010年主权债务危机发生以来,德国从反对救助希腊到一步步加强救援力度,深化欧元区经济合作,包括同意欧元区国家领导人峰会机制化等等,均显示了德国对欧元的重视及维护欧元区稳定的决心。26日峰会前夕,德国议会以压倒性票数通过了授权默克尔总理救助欧元区的谈判方案就是一例。尽管德国要求新方案不增加德国对EFSF的担保额,但德国议会同意对EFSF进行杠杆化处理,实际上是让本国纳税人承担了更大的风险。德国和欧元区其他国家命运已经紧密联系在一起,欧元区无论以何种形式分裂或解体,都将对各国造成难以估量的政治和经济损害。

推荐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