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专业知识第七章第九节:送达
2008-07-15来源:云南培训认证网

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

一、送达的方式

直接送达是指由人民法院的送达人员将要送达的诉讼文书、法律文书直接交给受送达人或他的成年家属、代收人的送达方式。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8条及《民事诉讼法适用意见》的有关规定,IJJTJD种情况下的送达都属于直接送达:①将诉讼文书直接交受送达人本人;②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时,将诉讼文书交其成年同住家属签收;③受送达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将文书交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④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将诉讼文书送交其诉讼代理人签收;⑤受送达人已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2.留置送达

留置送达是指在向受送达人或有资格接受送达的人送交需送达的诉讼文书时,受送达人或有资格接受送达的人拒绝签收,送达人将诉讼文书依法留放在受送达人住所的送达方式。《民事诉讼法》第79条及《民事诉讼法适用意见》第82条对留置送达适用时必须遵循的法定条件和程序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应注意的是,如果需送达的法律文书是调解书而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则不可适用留置送达。

3.委托送达

委托送达是指受诉法院直接送达确有困难,而委托其他法院将需送达的诉讼文书送交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委托送达与直接送达具有同等效力。进行委托的法院只能委托其他法院,而不可委托其他机构或组织。根据《民事诉讼法适用意见》第86条的规定,委托法院应出具委托函,并附需送达的诉讼文书和送达回证,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171期。

4.邮寄送达

邮寄送达是指受诉法院在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情况下,通过邮局以挂号信的方式将需送达的诉讼文书或法律文书邮寄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根据《民事诉讼法适用意见》第85条的规定,法院在采用邮寄送达时应附有送达回证。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5.转交送达

转交送达是指受诉法院基于受送达人的有关情况而将需送达的诉讼文书交有关机关、单位转交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1条和82条的规定,转交送达有下列三种情形:①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②受送达人是被监禁者,通过其所在监所或所在劳动单位转交;③受送达人是被劳教者,通过其所在劳教单位转交。

代为转交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将其交受送达人签收,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6.公告送达

公告送达是指受诉法院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采取上述方法均无法送达时,而将需送达的诉讼文书的主要内容予以公告,公告经过一定期限产生送达后果的送达方式。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人民法院采取公告的方式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和经过,随卷备查。

二、送达的效力

送达的效力是指法律文书送达后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送达的诉讼文书不同,其法律后果也不相同,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判决书、调解书的效力开始发生。

第二,有关的诉讼期限开始计算。

第三,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知晓应在何时参加某一诉讼活动,若不参加,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四,标志着有关诉讼法律关系的产生或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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