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专业知识第七章第十四节:诉讼费用
2008-07-15来源:云南培训认证网

一、诉讼费用的概念和种类

诉讼费用是指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依法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和支付的费用。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费用包括案件的受理费、申请费和其他诉讼费用。

(一)案件受理费

案件受理费是指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民事案件时,诉方当事人按照规定应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费用。这种费用具有国家税收的性质。按案件性质的不同,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又可分为财产案件的受理费和非财产案件的受理费两类。

1.财产案件的受理费

财产案件受理费是指人民法院对财产权益争议案件征收的案件受理费。按《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对财产案件的受理费是以诉讼标的额的大小,分段依一定的比例分别计算,然后将各段数额相加即为案件的受理费的总额。具体征收数额如下:①不满1000元的,每件交50元;②超过1000元至5万元的部分,按4%交纳;③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3%交纳;④超过lO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2%交纳;⑤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1.5%交纳;⑥超过50万元至loo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⑦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

2.非财产案件的受理费

非财产案件受理费是指人民法院对人身关系案件或人身非财产关系案件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涉及了E义TJI..类非财产案件的受理费:①离婚案件,每件交纳10元至5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l万元的,不另收费;超过l万元的部分,按l%交纳。②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案件,每件收费50元至100元。③侵害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的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④劳动争议的案件,每件交纳30元至50元。⑤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收费10元至50元。

(二)申请费

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申请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不交申请执行费。当事人申请执行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应当交纳申请执行费。

(三)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除了交纳案件受理费之外,还应交纳在诉讼中实际支出的各种费用,统称为其他诉讼费用。主要包括:勘验费、鉴定费、公告费、翻译费;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在人民法院决定日期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助费、执行过程中实际支出的费用。其他诉讼费用的征收,只限于财产案件。二、诉讼费照的负担原则昶负担情形

诉讼费用原则上由败诉人负担。在通常情形下,败诉人即是在诉讼结束时,判决中认定他在实体上有过错的人。但在特殊情形下,当诉讼的结果中当事人并非全败或全胜,或败诉人实体上无过错,或是诉讼以原告撤诉、调解结案,此时的诉讼费用负担即具有特殊性。

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诉讼费用有以下几种负担情形:①败诉人负担。一方当事人败诉的,应负责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②按比例负担。当事人各有胜负的,按责任大小和败诉部分的比例,分担案件受理费,并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其他诉讼费用的分担数额。③协商负担。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决定。④原告或起诉人负担。撤诉案件,原告承担诉讼费用,其中案件受理费减半征收。驳回起诉的案件,案件受理费由起诉人负担。⑤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双方的具体情况决定。⑥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这主要是指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中的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⑦实施不正当行为的当事人负担。当事人因违法行为发生的费用由行为人承担,如串通他人作伪证,该作伪证人的误工补贴等费用。

三、诉讼费用的预交、缓交、减交和免交

诉讼费用由原告预交。被告提出反诉的,应预交反诉的诉讼费用。申请执行费由申请人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用的预交,与一审案件采取相同的原则。

当事人无论是应预交诉讼费用,还是诉讼终结时应负担诉讼费用,如果确实有困难,可以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还规定下列案件免交诉讼费用:①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②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提审、再审的案件。

此外,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和劳动报酬的案件,原告可以预交案件受理费,案件审结时,由败诉人负担。

诉讼费用的缓、减、免,只适用于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团体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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