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法检系统考试法律专业知识第五章第一节:合同的概念和分类
2008-07-10来源:云南培训认证网

一、合同概述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根据该规定,本章所指的合同仅限于民法意义上的合同,而不包括劳动法上的合同、行政法上的合同等(该类合同由其他的相应法律、法规调整)。

合同的特征如下:①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②合同是一种双方或多方或共同的民事法律行为;③合同以在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的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④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⑤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合同的分类

虽然法律并没有对合同分类作出明确规定,但按照比较通行的说法,合同主要可以分为

以下几类:

(一)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根据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分担方式,可把合同分为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相互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双方均承担合同义务,并且双方的义务具有对应关系,一方的义务就是对方的权利,反之亦然。双务合同是合同的主要形态,《合同法》所规定的多数合同均为双务合同,如买卖、互易、租赁、承揽、运送、保险等合同为双务合同。单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只享有权利,另一方只承担义务的合同。在单务合同中,当事人双方不存在对待给付关系,一方仅承担义务而不享有权利,另一方则相反。单务合同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只有单方承担义务的情况,如赠与、借用合同就属该类情况;另一种情况是一方承担合同的主要义务,另一方只承担附属义务,双方的义务不存在对待给付关系。例如,在赠与合同中,赠与方可以要求受赠与方负一定的义务,但赠与人交付赠与财产与对方的附属义务之间不存在对价关系,因而赠与合同仍属于单务合同。

区分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的主要意义在于:①是否适用合同履行抗辩权。合同履行抗辩权的成立以合同双方存在对待给付关系为前提,因而一般只有双务合同存在合同履行抗辩权,单务合同不存在这一规定。②风险负担不同。在双务合同中,双方的权利义务互相依存、互为条件,如果一方当事人由于可以免责的事由导致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发生风险负担问题,其具体标准因合同类型的不同而不同;而在单务合同中,如果一方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履行义务,风险一律由债务人承担。③因一方过错导致合同不履行的后果不同。在双务合同中,如果非违约方已履行合同,可以要求违约方履行合同或承担其他违约责任,甚至可以解除合同;而单务合同则不发生上述情况。

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四)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可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和手续的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有权选择合同的形式,但对于法律有强行要求的,则要遵循法律的规定,否则会影响合同的效力,甚至会导致合同的无效。

区分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的意义在于,某些法律和行政法规对合同形式有特定要求的,应遵循法律的规定。

(五)主合同与从合同

根据合同间是否有主从关系,可将合同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主合同是指不依赖其他合同而能够独立存在的合同,从合同是指须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而存在的合同。例如,借款合同与保证合同之间,前者为主合同,后者为从合同。

区分主合同与从合同的主要意义在于二者在效力上的关联性和从合同的从属性,即从合同不能独立存在,而必须以主合同的有效成立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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