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法检系统考试法律专业知识第四章第一节:民法概述
2008-07-06来源:云南培训认证网

一、民法的概念和调整的对象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即民法调整的对象就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人身关系的特征表现为:①没有直接财产内容;②与人身紧密相连;③与财产关系相联系,有时影响财产的取得、丧失和变更。

财产关系的特征表现为:①以财产所有和交换为内容;②双方法律地位平等,意思自治;③等价有偿,但有例外。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对各项民事法律制度和全部民法规范起统率作用的基本准则。

1.平等原则

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即使国家参与某一民事关系,其与对方当事人在民法上的地位也是平等的。

2.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也就是传统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可以基于自己的自由意志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但是,民事主体的意志自由不是绝对的,其不得违背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3.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本着公平观念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4.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诚实守信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实现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以及双方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平衡。

5.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必须正确行使民事权利,如果行使权利损害了同样受到保护的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时,即构成权利滥用。民事活动首先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及习惯,行使权利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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