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法检系统考试法律专业知识第四章第五节:民事法律行为
2008-07-06来源:云南培训认证网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合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有:①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发生法律后果的合法行为;②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必备要素;③民事法律行为基于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法律后果。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如下:

1.单方行为、双方行为与共同行为

单方法律行为是指基于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

双方法律行为是指基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才能够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

共同行为也称多方行为,通常认为共同民事法律行为是多数当事人平行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

2.要式法律行为与不要式法律行为

要式法律行为是指法律规定应当采用某种特定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

不要式法律行为是指法律没有规定必须采用某种特定形式,采用任何一种形式都可以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3.身份行为与财产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依发生的效果是身份关系抑或财产关系,区分为身份行为与财产行为。

身份行为是发生身份变动效果的民事法律行为,其中有单方行为,也有双方行为;财产行为是发生财产变动效果的民事法律行为,有物权行为,也有债权行为。

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的区别是:①适用法律不同。身份行为适用身份法的规范,财产行为适用财产法的规范。②法律限制不同。身份行为涉及伦理关系,法律有较多的限制,而财产行为自由度相对高些,只要有民事行为能力即可为之。

4.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

根据当事人是否因给付而取得对价,可以分为有偿的民事法律行为和无偿的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才存在有偿与无偿的问题,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不存在有偿或无偿的问题。

有偿民事法律行为是双方当事人各因给付而取得对待利益的行为,即约定各方当事人均需履行义务,并获得有对价利益的权利。所谓对价或对待利益,是按市场法则判断当事人在交易中各得其所,而不是按观念判断的绝对均等。

无偿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当事人履行义务,对方当事人不给与对价利益的行为。这种行为的特点是,双方不形成对应报偿关系。赠与、使用借贷等都是无偿行为。

5.诺成性行为与实践性行为

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行为,它不以标的物的交付为要件。

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是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之外,还需要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因为有交付标的物这个特点,又被称为要物行为。

6.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

有因行为是以原因为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即该民事法律行为的发生受原因行为的制约。

无因行为是不以原因为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即不论原因是否欠缺、违法等,该行为自完成时起发生效力,不受原因行为的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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