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法检系统考试法律专业知识第四章第十二节:用益物权
2008-07-06来源:云南培训认证网

一、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用益物权是指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他物权。

用益物权具有以下一些特征:

第一,用益性。所谓用益性,指的是用益物权的设立目的在于对物进行使用、收益。用益性是用益物权的基本属性,也是用益物权区别于担保物权的基本标志。

第二,独立性。与担保物权不同,用益物权可以独立存在,不以其他权利的存在为成立前提,也不随其他权利的让与、消灭而让与、消灭。

第三,占有性。占有性是指用益物权以对标的物的实际占有为成立要件,因为用益物权成立的目的是要对标的物进行使用、收益,而如果不占有标的物,则对标的物进行使用与收益显然无从谈起。

第四,不动产主导性。用益物权的客体多为不动产。对于动产,人们一般可以通过取得其所有权而对其加以使用、收益。而不动产则不向,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往往需花费较大的代价,所有权人也往往基于不动产的保值性和增值性而不愿轻易转让。这样,用益物权就成为解决不动产的所有与利用之矛盾的理想途径,不动产也因此而成为用益物权的主导客体。

二、用益物权的分类

1.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享有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取得。

2.地上权

地上权是指为了利用一定土地而使该土地对它的支配及于其他土地的权利。

3.地役权

地役权是指为了自己的使用、经营等方便、利益而使用别人的土地的权利。

4.典权

典权一般通过典权设定行为而取得。设定典权的行为包括订立典权契约之债权行为和依法申请典权设定登记之物权行为。典权除通过典权设定行为而取得外,还可以通过典权转让、继承、转典等方式取得。典权是有期物权。

5.居住权

居住权是指居住权人对他人享有所有权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设立居住权,可以根据遗嘱或者遗赠,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居住权不得转让和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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