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法检系统考试法律专业知识第四章第十三节:担保物权
2008-07-06来源:云南培训认证网

一、担保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权为目的,即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担保物权具有以下特征:①变价受偿性。担保物权是为主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因此担保物都应变价受偿。②从属性。主债权无效,则担保物权无效;主债权消灭,则担保物权消灭。担保物权不能单独转让。③不可分性。在担保物权一部分消灭时,其余部分仍担保物权的全部。④物上代位性。担保物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

二、抵押权

(一)抵押权的概念和特征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不移转占有而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其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在抵押权关系中,享有抵押权的债权人称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或第三人,称为抵押人;抵押人提供的担保财产,称为抵押物。

抵押权具有以下性质和特征:①抵押权为物权;②抵押权为担保物权;③抵押权具有从属性;④抵押权具有不可分性。

《二)抵押权的主体和客体

抵押权的主体是指在抵押权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人。

我国《担保法》第34条和第37条对抵押权的客体作了明确的规定。

(三)抵押权的设立

抵押权的设立是指抵押权就债权人而发生。抵押权的设立一般须经签订抵押合同、I&法进行登记两道程序,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签订时设立的情况,只是法律规定的例外。

(四)抵押权的效力和实现方法

《担保法》第46条规定:“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抵押权的效力不仅及于抵押物本身,还及于抵押物的从物、添附物以及抵押物抵押期间所生的孳息。

抵押权具有优先效力、保全效力、物上代位效力、追及效力、实行效力等等。

抵押权的实行现主要有拍卖、折价归抵押权人所有和普通买卖三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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