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法检系统考试法律专业知识第四章第十七节:知识产权概述
2008-07-06来源:云南培训认证网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和特征

知识产权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以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为主要内容,反映人们创造性智力成果的专有权利的总称。

知识产权作为民事权利的一种,除了具有同其他有形财产相同的基本特征外,还具有自己的特征。

1.知识产权权利客体的无形性

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民事主体通过创造性劳动产生的智力成果,其本质是信息的独特集合。智力成果中所蕴含的信息是无形的、非物质的,无法为人们以实物的形式实际占有,它的价值的实现往往通过各种形式的物质作为载体,向受众传递。而知识产权的效力只及于该智力成果而不及于作为物品的载体本身。

2.知识产权的法定性

知识产权虽是由人类智力活动创造的智慧财产产生,但并非每项智力成果都能产生相应的知识产权,某一种具体的智力成果能否产生相应的知识产权,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知识产权必须经国家法律直接确认,核准授予。

3.知识产权的专有性

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是指知识产权的排他性。含义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未经知识产权人的许可,任何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其知识产权。另一方面,当事人就某一具体的智力成果已取得知识产权后,在同一法域内(可能是一个主权国家范围内,也可能是一个地区,如中国香港、澳门和台湾等),其他人不得就相同主题的智力成果再获得同类的知识产权。

4.知识产权的时间性

知识产权的时间性是指知识产权具有时间的限制,依法取得的知识产权只能在法律规定的有效期内受保护,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保护期,知识产权就丧失其法律效力,相应的创造成果就会进入公有领域,成为人类共同的精神财富,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

5.知识产权的地域性

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是指依一国或一地区的知识产权法取得的知识产权只在该国或该地区生效,不具有域外的效力,他国或其他地区没有承认和保护的义务。如果创作者希望在其他国家和地区获得知识产权的保护,就应当依据相应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双边协定及互惠原则到相应的国家或地区取得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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