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法检系统考试法律专业知识第三章第九节
2008-05-30来源:云南培训认证网

第三章 刑  法

第九节  量刑

一、量刑的概念

量刑即刑罚的裁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行为人所犯罪行及刑事责任的轻重,在定罪并找准法定刑的基础上,依法决定对犯罪分子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刑度,或者所判刑罚是否立即执行的刑事审判活动。量刑对应于定罪,是整个审判工作的两个环节之一。

量刑具有如下四个特征:

第一,量刑的主体是人民法院。量刑是人民法院根据犯罪分子罪行大小和刑事责任轻重,决定对其是否适用刑罚的一种审判活动。刑罚裁量权是刑事审判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刑事审判权统一由人民法院行使,从而量刑的决定权只能归属于人民法院,其他任何机关、团体或个人都不能行使刑罚裁量权。  ’

第二,被量刑的对象只能是犯罪分子。犯罪引起刑事责任,刑罚是刑事责任的主要法律后果,刑事责任是连接犯罪与刑罚的桥梁和纽带。行为构成犯罪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唯一根据,量刑是对犯罪分子具体落实刑事责任的唯一途径。所以,未经人民法院认定为有罪的行为人,不能对其追究刑事责任,因而无罪的人不是量刑的对象。

第三,定罪是适当量刑的前提。罪行与法定刑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只有正确定罪,才能找准对犯罪人适用的法定刑。所以,定罪不但要确定行为人构成什么性质的犯罪,而且对绝大多数罪名来说还要进一步确定行为人是构成该种犯罪的基本罪,还是构成重罪或者轻罪,所以正确定罪是适当量刑的基本保障。

第四,刑事责任的大小是量刑轻重的唯一根据。罪行的大小决定法定刑的轻重,刑事责任的大小决定宣告刑的轻重。在量刑的过程中,判断刑事责任大小的唯一根据只能是案件确有的各种从重和从宽处罚的量刑情节;量刑就是根据这些处罚宽严的量刑情节,在法定刑范围内或以下,决定适当的刑罚、刑度,或者所判刑罚暂缓执行,或者免除刑罚处罚而适用非刑罚处理方法。

二、量刑的原则

所谓量刑原则,是指由刑法明文规定的贯穿于全部量刑活动并对量刑工作具有指导意义和制约作用的法律准则。根据《刑法》第61条关于“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的规定,可以将《刑法》中的一般量刑原则概括为“以犯罪事实为根据,以刑事法律为准绳”。这一原则是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具体化。

以犯罪事实为根据

(二)以刑事法律为准绳

第一,必须依照《刑法》总则关于刑罚体系的规定,正确适用各种刑罚方法。

第二,必须依照《刑法》总则和分则关于法定量刑情节的规定,正确决定宣告刑。

第三,必须依照《刑法》总则规定的各种量刑制度,正确适用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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