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论范文:行政慎用“联合执法”
2008-03-12来源:云南培训认证网

  在一些地区,有的基层党委、政府职能部门在管理公共事务上,近年来对警察的依赖程度增高。在一些城市,警察参与的“联合执法”越来越多,稍有不慎便容易加剧群众与地方政府的对立情绪。不少“联合执法”中总有警察的身影。如治理地下网吧,依法应该由文化稽查部门进行查封、没收经营设备,但文化稽查部门要求警察到场“联合执法”;无证经营,依法应该由工商部门予以取缔;假冒伪劣产品的地下加工厂,依法应该由质监部门查封取缔,也要求警察到场;民政部门进村监督村民委员会选举,也要带有警察。

  一些社区居民说,在社区看到片警,在马路上看到巡警,感到很安心。但是像政府部门带着警察来处理群众日常经济生活事务,让人感觉一些干部把我们老百姓当刁民。

  据悉,公安部门对处置警情是有规范的,但实际操作中,对基层党政领导约束力不强,何时何地处警,往往是基层党政领导一句话。有的地方,不仅要求警察参与各种各样的“联合执法”,凡是有群众聚集,基层领导也要求处警。这样不分事件性质地过多处警,不仅不利于事件平息,有时反而会因为警察到场刺激群众情绪,使事件复杂化。

  有关人士认为,有的地方政府在普通行政事务、行政执法上,动辄出动公安“联合执法”,很容易刺激群众走到政府的对立面上。在普通群众的利益矛盾问题上,政府与群众是两个平等的民事主体,警察本来应该是中立地维持社会秩序。尽管看起来警察参与“联合执法”效率高,有助于行政部门快速解决问题,但是,警察过多介入普通行政事务,客观上助长了职能部门“野蛮执法”,进而影响政府的公众形象。

  有关专家建议,对“联合执法”的负面效应应该进行客观全面的评估,对基层现有各种“联合执法”进行一次清理,并形成有效的处警规范。该“联合执法”的,要坚决果断重拳出击,同时约束基层党委、政府职能部门,普通行政执法要对群众多做谈判协商、说服教育工作,需要强制执行的,也应该通过法律程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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