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论范文:劳动者的报酬权神圣不可侵犯
2008-01-03来源:云南培训认证网

  劳动报酬权是人权的一个重要内容,是人的属性不可剥夺、不可转让的权利。我国是国际劳工组织成员之一,应该遵守《国际劳工宪章》,并为实现这些目标而奋斗。

  劳动者的报酬权神圣不可侵犯。劳动报酬权是职工付出了一定的劳动而.获得的相应报酬。它是受法律保护的劳动者的神圣权利。劳动者一旦失去了报酬权,那么劳动者及其家属就失去了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活命钱。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原则”。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中确认劳动报酬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规定国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同时国家还提出了实行最低工资制度以及工资的发放制度。如在《劳动法》第五十条中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在《工会法》中还规定了在用人单位发生“克扣职工工资”行为时,工会享有的监督权等等。总之,从国家诸多的法律法规中可以看到政府对职工劳动报酬权的重视。我国是国际劳工组织的缔约国,《国际劳工宪章》中明确规定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劳动报酬权是人权的一个重要内容,是人的属性不可剥夺、不可转让的权利,所以遵守宪章是我们的责任。

  劳动报酬权是人权和人的生存权的重要体现,对这个问题认识与执行的好与坏,是与我国社会整体经济发展状况和人口整体素质提高的过程紧密相连不可分割的。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深入,我国的劳动关系及所有制结构都发生了显著的变化,非公有制企业陆续加大了比重,使劳动关系由一元化变成了多元化,劳动关系日益复杂。一些个体老板无视法律的约束,为追求个人利益而故意拖欠和克扣打工者工资。在国有企业中因转制、破产、生产不景气等情况下而转嫁危机,侵犯职工劳动报酬权的事件也时有发生。

  社会上大面积产生拖欠、克扣工资的现象,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地方政府部门将公务员的工资挪作他用,搞“形象工程”。亚洲金融危机以来,不少企业资产大幅缩水,拖欠、克扣职工工资,将危机转嫁给职工。有些企业陷入连环债之中无力正常发放工资。有些企业由于融资能力低,资金运转不畅,不能正常发放工资。有些企业实际上已经破产,仍在无偿占用劳动力。有些企业可为而不为,恶意拖欠、克扣职工工资。

  完善现有法律,建立工资垫偿基金。建议在《劳动法》中增加对克扣工资、拖欠工资行为的惩罚力度,严惩不贷,以制止类似行为的发生;加强劳动监督检查,对用人单位在贯彻工资法律、法规方面要进行定期检查;采取一些预防机制,为避免拖欠工资、克扣工资现象的发生,可建立一套有效的机制及相应的补偿措施。

  劳动报酬权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一个社会问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我们不仅要支持职工维护报酬权,也要维护企业的利益。用立法和行政手段相结合不仅可以有效地保护工人的权益,也能维护我们企业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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