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公务员考试申论写作范文集(24)
2007-11-13来源:云南培训认证网
  2006年7月21日上午,在北京西站城管队的停车场内,85辆“黑摩的”和“黑三轮车”被当场销毁,执法者将6名“黑摩的”司机“请”到现场,实地观看了销毁过程。当天的《法制晚报》以图片的方式刊登了这则消息。可以想象,有关方面的初衷应当是为了震慑不法运营者,然而,这种“现场刺激、以儆效尤”的简单化处理方式带有浓厚的“整人”色彩。
  在人类社会的公共治理长河中,法律曾经一度扮演了报复工具、教育蓝本、行为规范等基本功能。时至现代,强制执法的维度已经转向违法行为矫治,法律的国家报复主义功能已经不再为人们所推崇。也正因为此,曾经盛行于严打期间的“公捕公判大会”受到各方的广泛指责而逐渐销声匿迹,国家法律也明文禁止公示死刑的执行过程。然而,让不法运营者目睹“黑摩的”的销毁现场,通过对其心理和精神上产生强大的观感刺激以“杀鸡骇猴”,这种执法思路与“公捕公判”何其相似,理应同样受到法治文明的批评与制止。
  法治国家公认,行政执法应当遵从五大基本原则:合法性、合理性、透明度、负责任、可预测性。从根本上说,合理性就是一个执法适度的问题。在处理违法行为时,必要时可没收而非一定要销毁违法工具,除非违法工具是毒品或者新犯罪工具的“生产车床”。而“黑摩的”司机的违法之处是其非法运营行为,运营车辆如果安全性能达标,则不一定非得销毁才“方解心头之恨”。
  如果按照有关方面的思路,打击违法行为就要销毁违法工具,那么所有行凶者用过的刀具就一定要回炉熔化才行,这不免使人想起俄国“十月革命”后,列宁批评过有些人要“扒掉沙皇修建的铁路”的极端做法。
  贫困和冲突乃和谐生活的两大天敌。在确认“黑摩的”运营的非法性质的同时,也应当承认这些运输车辆乃是弱势成员的安身立命之本,其生存状态确有值得体恤之处。在贫困的境地下,再销毁他们仅有的一点谋生工具,客观上无异于雪上加霜。
  如果能在没收这些“黑摩的”之后,只要其安全性能达标,将其分解拆卖或者运往郊县农村变卖,用所得款项资助这些“黑摩的”主取得合法的谋生之道。这样既能防止社会资源在销毁中产生极大浪费,也不失为治理非法运营市场的治本之道。毕竟,面对弱势社会成员的谋生渠道,纵使非法,政府部门恐怕不能以“打击”二字简单免除公共责任。
  再者,从危机管理的角度讲,让“黑摩的”司机目睹销毁现场,也不是一种明智的办法。考虑到城管与管理对象已经多次发生暴力对抗,在这种情况下,借助“以暴制暴”的方式强烈刺激管理对象,无异于“火上浇油”,可能引来更多的冲突。
  如果有关方面不能实现科学管理,甚至人为地把管理对象推向冲突的临界点,那么发生社会冲突的几率就可能大大增加,和谐社会的美好愿景将变得荆棘丛生。
法治与和谐的主题不仅统领着社会治理的宏大叙事,更体现在一事一情的微观处理方式  中。政府行政行为的管理向度将起到巨大的奠基作用和示范效应。而通向和谐社会的道路中,“整人”的简单化处理方式也应当被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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