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合作社出纳制度
2008-04-02来源:云南省农村信用总社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信用合作社出纳工作管理,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切实保障现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储蓄管理条例》、《全国银行出纳基本制度(试行)》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农村信用合作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及所属分支机构办理出纳业务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出纳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按照国家法令、法规办理现金(包括人民币和外币现金,下同)的收付、整点以及损伤票币、大小票币的兑换,代理各种债券的保管、发行与兑付。

(二)根据市场货币流通需要,调剂、调运各种票币,做好现金供应和回笼工作。

(三)保管现金、金银、外币和有价单证,做好现金、金银、外币和有价单证调运的安全保卫工作。

(四)严格库房管理,确保库款安全。

(五)宣传爱护人民币,做好反假币、反破坏人民币的工作。

(六)做好现金管理工作,加强核算,减少库存现金占压,提高经济效益。

(七)加强柜面监督,维护财经纪律,揭露贪污盗窃和各种违法活动。

第四条  信用社要配备好出纳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

县联社财务会计部门要指定专人管理出纳业务,各营业机构要配备与出纳业务相适应的专职出纳人员。已经建立现金业务库,并承担现金调拨工作的联社,由财务会计部门安排专职的管库人员和现金调缴人员,安全保卫部门负责安排现金押运人员。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五条  凡经办现金出纳业务,必须坚持以下基本规定:

(一)钱账分管;先收款后记账,先记账后付款。

(二)双人临柜、双人管库、双人守库、双人押运。

(三)现金收付,换人复核。

(四)凡现金、金银、有价单证,以及库房钥匙、业务公章等重要物品换人经管时,必须办理交接登记手续。

(五)及时核对库存,做到账款、账实相符。

(六)未经业务技术培训的人员,不得直接对外办理现金出纳业务。

实行出纳柜员制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现金的收付、兑换与整点

第六条  现金收付必须依据内容正确、要素齐全的有效凭证办理,做到手续完备、责任分明、数字准确。

第七条  业务量大的信用社应分设收款、付款专柜,并配备专职复核员。未经换人复核的票币不得调出或对外支付。

第八条  出纳员不得代填或代改交款凭证,收付现金要当面点清,一笔一清。票币封签对外无效。

第九条  每日营业终了,应将现金收入、付出登记簿的发生额与现金科目发生额核对一致,并登记现金库存簿结出余额,实际库存现金和总账现金科目余额核对相符后,由会计在现金库存簿上签章,再填制现金入库票,将现金全部入库保管。

中午停止营业时,应对上午发生的收付现金进行核对,款项必须全部入库保管,不得随意放置。

第十条  开办夜间收款或节假日收款,所收存的现金必须逐笔登记收款登记簿(用现金登记簿代替)并全部入库,此项业务纳入次日的账务处理。

第十一条  信用社要按核定的业务库存限额合理保留库存现金,超过限额要及时缴存。

第十二条  各信用社均应办理人民币大小票币、残缺票币兑换业务。

第十三条  出纳员应有计划地做好主、辅币的调剂工作。办理大小票币兑换工作时,应换人复核后一次交付。

第十四条  残缺票币的兑换标准,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残缺人民币兑换办法》及《残缺人民币兑换办法内部掌握说明》办理,兑换时应按现金收付的操作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凡发现图案不全、墨色不正、裁切偏斜以及漏印花纹等印坏的票币,应予以收回。收回的印坏票币连同原封签通过县联社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处理。

第十六条  收付、整点票币时,应随时挑出损伤票币,挑剔损伤票币按照以下标准:

(一)票面缺少一块,损及行名、花边、字头、号码、国徽之一者;

(二)纸质较旧,四周或中间有裂缝,或票面断开又粘补者;

(三)裂口超过纸幅1/3或票面裂口、损及花边图案者;

(四)票面由于油浸、墨渍造成脏污的面积较大或涂写字迹过多,妨碍票面整洁者;

(五)票面变色严重、影响图案清晰者;

(六)硬币破缺、穿孔、变形或磨损、氧化腐蚀损坏部分花纹者。

第十七条  票币整点必须做到点准、墩齐、挑净、捆紧、盖章清楚。50元券、100元券纸币经点钞机初点后必须由手工进行复点。纸币应按券别平铺整理,100张为1把,10把为1捆,以双十字捆扎;硬币100枚(或50枚)为1卷,10卷为1捆。每把(卷)须盖带社(行)号的经手人名章,每捆应在绳头结扣处贴封签,注明社(行)号、券别、金额、封捆日期,加盖封捆员和复核员名章。

损伤票币除按上述方法整理外,还应对主币分版捆扎,并及时缴存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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