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贤网培训资料行测常识判断法律常识——第七节诉讼法
2010-04-08来源:易贤网

考  情  分  析

诉讼法主要包括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通过这几年的考题可以看出,诉讼法成为考试的重点和热点。诉讼法题型基本采用案例的考查形式,考查考生对诉讼法的理解和运用能力。在复习这部分的时候,考生不仅要对考点进行尽可能多的了解,而且还要对现实生活中的案例进行分析,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形成一种用法律解决问题的思维。

考点分类专家讲堂

第一讲   民事诉讼法

一、民事诉讼法的概念、任务和特殊原则

(一)民事诉讼及民事诉讼法的概念

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的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发生的诉讼关系。民事诉讼就其本质而言,是国家强制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方式,是权利主体凭借国家力量维护其民事权益的司法程序。

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的人民法院和民事诉讼参与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必须遵守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事诉讼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和法人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权益和人身权利发生的诉讼。诸如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知识产权纠纷、人身权纠纷等。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主要是指1991年4月9日颁布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民事诉讼的规范。

(二)民事诉讼法的任务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维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审理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从而增强公民的法制观念,预防纠纷,减少诉讼。

(三)民事诉讼法的特殊原则

1.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这个规定包含两层意思:(1)当事人在诉讼中有均等的机会和手段维护自己的请求和主张;(2)人民法院有义务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2.自愿合法调解原则

以调解方式结案不仅有利于纠纷的解决,而且也有利于促进当事人之间的团结。所以我国民事审判中非常重视调解,并在民事诉讼法中确定了这一原则,但调解不是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

3.辩论原则

辩论原则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有权对案件争议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和论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意义在于,通过辩论,查清案件事实,分清是非,使法庭对案件作出公正的判决。

4.处分原则

处分原则,是指当事人对其权利的支配,它既包括对权利的行使,也包括对权利的放弃。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

5.支持起诉原则

支持起诉原则,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公民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支持起诉原则的确立,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公民的社会主义法制观念,培养良好的社会风尚。

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一)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概念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人民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之间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发生的,由民事诉讼法所调整的诉讼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它包括以下几层含义:第一,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在民事诉讼过程中;第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存在于人民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之间;第三,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以诉讼权利义务为内容;第四,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受民事诉讼法调整。

(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要素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基本因素。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一样,也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构成。

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民事诉讼权利的享有者和民事诉讼义务的承担者。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根据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参加诉讼的目的、作用、诉讼地位、诉讼权利和义务的不同,可以把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分为以下五类: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2.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

(三)民事诉讼上的法律事实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是由诉讼上的法律事实引起的。凡是能够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都称为诉讼上的法律事实。诉讼上的法律事实包括诉讼事件和诉讼行为两类。

1.诉讼事件

诉讼事件,是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诉讼上一定法律后果的客观情况。它是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重要原因。不同的诉讼事件将引起不同的法律后果。

2.诉讼行为

诉讼行为,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所实施的,能够引起诉讼上一定法律后果的各种活动。它是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主要原因。诉讼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表现形式。诉讼行为不仅包括合法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合法行为,是指实施了民事诉讼法所允许或者所要求实施的行为。违法行为,则是指实施了民事诉讼法所禁止的行为或者不实施民事诉讼法所要求的行为。

三、民事诉讼的主管和管辖

(一)民事案件的主管

1.民事案件主管的概念和意义

民事案件的主管,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解决一定范围内民事纠纷的权限,也即明确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之间解决民事纠纷的分工,其实质是确定人民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的范围和权限。凡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民事案件,当事人起诉又符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并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予以审判;凡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无权受理。

2.法院主管民事案件的范围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人民法院主管的民事案件主要有以下几类:一是由民法调整的平等权利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而引起的案件;二是由婚姻法调整的平等权利主体之间因婚姻家庭关系发生纠纷而引起的案件;三是由经济法调整的平等权利主体之间因经济关系发生纠纷而引起的案件;四是由劳动法调整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劳动关系发生纠纷而引起的案件;五是由其他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争议,法律明确规定依照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六是由海商法调整的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发生纠纷而引起的海事案件;七是适用民事诉讼法中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几类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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