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哈密地区2014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通知
2014-09-09来源:哈密地区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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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财政局,地直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中央、自治区驻哈单位、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人员:

为做好2014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一步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不断提高会计人员的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和自治区财政厅有关要求,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2014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时间

本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9月9日开始,2014年12月30日结束。

二、培训对象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规定,凡持有哈密地、县、市财政部门核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必须参加财政部门确定的培训机构组织的会计继续教育培训。鼓励财务部门负责人及业务骨干参加培训。高级(总)会计师原则上参加自治区财政厅组织的会计继续教育培训。

三、培训内容

(一)企业类会计人员

1、《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

2、新修订和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读。

(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继续教育的重点内容是:

1、《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规范》。

2、《中小学校会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3、按自治区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知识竞赛活动的通知》的通知(新财会〔2014〕55号)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还必须参加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知识竞赛,本次行政事业单位内控知识竞赛是本年度继续教育的重要内容。各有关单位要积极组织本单位人员参加竞赛活动,鼓励广大财会人员和其他社会人员参赛。获奖的会计从业人员可视同完成当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24学分;参加竞赛且成绩合格(60分及以上)的会计从业人员,可视同完成当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12学分。本次竞赛网上答题时间自2014年8月1日起,至10月31日截止。

(网上答题地址:参赛人员登录财政部网站)(http://www.mof.gov.cn)-热点专栏-点击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知识竞赛栏注册后进行答题,系统24小时开放,详情见哈密政府网公告通知。

四、培训形式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网络远程教育、脱产集中面授培训和自主学习并行方式。考虑各县市继续教育的情况不同,建议县市安排今年扩大网络远程继续教育试点。会计人员上网学习条件比较好,网络比较普及的县市可全面推行远程继续教育试点。自主学习作为有效补充。

(一)集中面授学习。企业类会计人员及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选择面授培训方式的。培训课时为24学时(三天),企业类会计人员记24学分。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记12学分,参加竞赛且成绩合格记12学分,共计24学分。

(二)自主学习。本年度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职称考试,考取初级会计实务、中级会计实务科目单科合格者,考取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注册税务师的会计或会计相关科目单科合格者(以网上查询成绩为准),以及当年发表财经类论文一篇以上(含一篇)的,可以视同完成2014年度继续教育。

(三)网上学习。选择网上学习及因各种原因未按时参加集中培训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采取网上远程学习的方式。网上考试合格后由哈密地区会计学会确认当年继续教育培训合格。参加网上学习的时间(至少学满24学时)至2014年12月30日止。

五、培训机构

承担本地区2014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是经哈密地区财政局评估并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的哈密地区会计学会、哈密地区行政学院(地委党校)、哈密广播电视大学、哈密地区职业技术学校。会计人员可根据本人居住地址或单位所处地址,选择上述培训机构参加面授培训。

网上培训由哈密地区会计学会组织实施。

六、继续教育注册登记

(一)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且考试合格的,方可按继续教育管理规定到财政部门承办的培训机构进行继续教育注册登记,未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学习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二)以前年度没有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学习的,必须通过网络培训形式补齐遗漏课时,合格后,方可连同2014年度继续教育一并进行注册登记,并注明补课的继续教育年度,记入本人诚信档案。

(三)继续教育注册登记工作,由承办培训机构统一集中办理。

(四)登记时,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要对继续教育培训机构上报的培训班总结、考勤记录、考试成绩、教学课件以及对发表论文、参加有关培训班等视同完成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提供的证书、刊物等认真进行审查,保证每一个会计人员都依法接受继续教育。

七、组织管理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哈密地区财政局负责全地区范围内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各县、市负责本辖区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八、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继续教育工作,积极鼓励和支持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并为其学习培训提供必要条件,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和妨碍会计人员依法享有继续教育的权利。

(二)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自觉接受财政机关的管理和监督,加强教学管理,确保培训质量。

1、培训班每期定员不能超过150人,培训师资必须为今年参加过自治区师资培训的老师,各培训机构不得聘用其他人员授课。

2、每期培训班开班前10日内,培训机构要将培训班授课教师名单、学员名单、培训内容、培训日程安排报同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备案

3、培训结束后,各定点培训机构要将培训工作总结、学习效果自评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

4、培训机构要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员意见反馈表》(详见附件)发放到每个学员,由学员直接寄送或由培训机构收集后交主管财政机关会计管理机构。

5、各培训机构要建立健全继续教育培训考勤、考核、考试等日常管理制度,培训机构要严格考勤,同时建立健全继续教育培训资料档案。

6、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要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三)对于不按规定办学、教学管理不力、教学质量不高、学员反映不好的办学机构,取消其办学资格。

哈密地区财政局

2014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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