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教育局,喀什教育学院、喀什地区少数民族小学教师培训中心:
按照自治区第二期《新疆中小学少数民族双语教师培训工程》规划,2014年秋季安排喀什地区组织实施地区级培训442人,现就培训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全面推进双语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以建设一支政治过硬、素质优良、业务精湛的中小学少数民族双语教师队伍为目标,坚持“培训一个、管用一个”的原则,牢固树立“增强质量意识、提升管理水平”的培训理念,坚持“强化政治素质是前提、提高汉语水平是基础、夯实专业基础知识是核心、提升汉语授课能力是目标”的“四维培训”宗旨,努力使参训教师经过两年系统科学的强化培训,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授课能力得到明显提高,能够胜任学前及中小学双语教学工作。
二、培训对象
(一)具备一定汉语基础、母语为非汉语的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学的学前和中小学少数民族教师。
(二)年龄在35岁以下,但对于师德良好且有志于双语教学工作的教师,年龄可放宽至40岁。
(三)已参加过一年期以上培训的不再列入培训范围,对于确需培训提高的,可按照程序选送参加“跟班驻校”培训。
(四)已具备双语教学能力的教师和民考汉教师不再参加培训(即HSK达到8级以上或MHK达到三级甲等以上的),其专业化提升可通过参加“国培”、“区培”项目培训完成。
各县市教育局要按照上述条件和培训计划(见附件1)选拔学前双语教育、小学数学、汉语、信息技术、科学及初中数学、化学、生物、汉语共8个学科的学前和中小学少数民族双语教师。
三、培训形式、内容和教材
(一)两年期全脱产培训,一年半集中学习,半年教学实践实习;培训采取小班化教学,每班不得超过25人。
(二)培训内容参照《新疆中小学少数民族双语教师“两年制”培训指导方案》(见附件2)执行。
(三)必修课教材按《新疆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用书推荐目录》选用;选修课教材由培训单位从各中小学教材目录中选定。各学段学科教材(人教版)由参训教师自备,培训单位不负责提供。
四、承训院校
喀什地区少数民族小学教师培训中心承担学前教育和小学双语教师培训任务。
喀什教育学院承担初中双语教师培训任务。
五、结业考核标准
通过两年系统培训,参训学员须达到职业道德素养明显提高,汉语水平得到提升,学科专业知识得以巩固,教材教法运用得当,汉语授课能力胜任教学的总体目标,为其今后从事双语教学奠定基础。
(一)政治理论与职业道德素养。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旗帜鲜明地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自觉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理论修养和思想政治素质得到提升,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热爱双语教育工作。
(二)汉语水平。1、具备汉语听、说、读、写能力,能够自如地运用汉语进行日常交际开展教学;2、汉语水平考试(MHK)达到所属学段、所任学科相应等级标准。即幼儿园教师,小学和初中非汉语学科的教师结业时MHK成绩达到三级乙等及以上水平;小学和初中汉语学科的教师结业时MHK成绩达到三级甲等及以上水平;3、鼓励参训教师参加普通话水平考试并达标。
(三)学科专业基础知识水平。学员结业时,需掌握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精神,了解课程性质和教学的基本原理和方法;掌握现代教育技术,熟练运用现代信息技术辅助教学;学科专业知识得到提升与拓展,熟练掌握所属学段、所任学科的专业知识;能够运用汉语准确讲授学科专业知识,教学效果良好;考试成绩达到结业标准。
(四)汉语授课能力。能够熟练地运用汉语进行教材分析和教学设计,熟练、流利地运用汉语讲授所属学段、学科的专业课程并能进行教学反思,胜任双语教学岗位要求;参加教学技能考核成绩达到结业标准。教学技能考核是“两年制”双语教师培训结业考核的硬性指标,与结业证书挂钩。
在两年培训期内,因考试成绩未达到结业标准的学员,可在离校后一年内返校参加补考,考试合格的,颁发结业证书。考试不合格的,不给予发结业证书。
六、培训经费
(一)参训教师费用。人均年培训经费标准为6000元,其中培训费4000元、住宿费700元、教材费400元、交通费300元、实践实习费600元。参训教师伙食补助费由所在县(市)财政承担或由派出单位从公用经费中支付,每月按100元补助,一年按10个月计,年均补助1000元,两年补助2000元。
(二)参训期间,教师工资待遇、职称评定、福利、医疗费在原工作单位不变,由原单位承担。
七、相关要求
(一)各承训院校要按照二期《工程》的总体要求,做好开展培训的前期筹备工作,主要包括科学设计培训方案和教学计划、组建培训团队和管理团队,落实食宿等后勤保障等各环节工作,确保地区级培训如期启动。
(二)各承训院校主要领导是本期培训项目的第一责任人,要全面负责培训管理和监督工作。各承训院校要建立健全各项培训管理制度,建立双语教师培训监控机制,整合各方有利资源,精心组织教学,不断改进教学方法,加强学员管理,选配好任课教师和班主任,全力做好地区级双语教师培训工作,确保培训取得实效。
(三)参训教师住宿由承训院校统一安排,不得在外租住或住家,原则上一间宿舍不得超过6人。
(四)各县市教育局要高度重视参训学员的选拔工作,按照本县市双语教师培训规划和学员选拨标准推荐参训人员,对拟推荐参训教师要严格进行资格审查和汉语及学科基础知识的测试,测试合格者方可推荐。各县市选派的参训教师任教学段和学科必须与培训学段和学科相符,不得选派其他学段和学科教师参加培训,必须足额选派符合条件的教师参训。
(五)各县市选派参训教师计划完成情况和跟踪管理情况将作为对各县市年度考核的依据,同时与各县市下一年度双语教师招聘计划挂钩,凡未完成计划数或未按要求推荐教师的县市,将削减该县市下一年度双语教师招聘计划。
(六)各县市要对参训人员提出严格要求,参训教师必须服从承训院校的管理,严格遵守承训院校管理规章制度,不得以任何借口搞特殊化,不得在培训学习期间携带配偶、子女,违反规定者按培训管理办法处理。
(七)严把参训教师入口关,在各县市组织汉语及学科基础知识测试的基础上,地区将统一组织进行汉语能力和学科基础知识能力测试,测试时间及地点另行通知。
(八)此次培训工作将纳入我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第五个五年管理周期中,学员学习结束后进行考试,经考试合格者颁发《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结业证书》、《喀什地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双语教学培训合格证书》。对于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结业的学员,不予抵顶继续教育学时,视为本周期继续教育培训不合格,并延缓一年评定高一级职称。
(九)各县市教育局要认真组织填报相关表格(附表3一式两份,附表4、5一式三份),附表4、5有关内容不得漏填,签字部分须由本人签字,不得加盖私人用章,加盖公章栏不得漏盖。务必于2014年8月22日前将表格、HSK等级证书或MHK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原件和复印件、教师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等材料上报给地区教育局师训部。
联 系 人:单学先王玲
联系电话:0998—2523972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
附件:1、喀什地区2014年新疆中小学少数民族教师双语培训工程地区级培训计划分配表
3、喀什地区2014年新疆中小学少数民族双语教师培训工程参训人员汇总表
4、喀什地区2014年新疆中小学少数民族双语教师培训工程参训人员登记表
5、喀什地区2014年新疆中小学少数民族双语教师培训工程参训人员政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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