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2009-03-26来源:云南培训认证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信贷业务档案,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全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贷业务档案是指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形成的用以记录和反映信贷业务全过程及与客户关系的重要文件、凭据和图表、声像以及系统数据等资料。主要由客户的基本资料、信贷业务中的相关契约和信用社信贷管理资料等组成。

第三条  信贷业务档案管理遵循“明确职责、科学管理、有效利用、严禁损坏”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贷业务部门负责信贷业务档案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保管和日常维护工作,并对档案资料的真实、完整、有效、保密等负责。

第五条  各级信贷管理部门都要设置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岗位,指定专人负责信贷业务档案的审核、整理、保管、移交等工作,档案管理人员可兼职。

第六条  档案管理人员、调阅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均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第七条  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工作接受上级信贷部门、档案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信贷业务档案管理人员职责

第八条  信贷业务档案管理人员的职责

(一)严格执行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认真学习和钻研档案管理业务,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二)负责收集、整理和保管信贷业务档案资料;

(三)对已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鉴定,按程序对超过保存期限和无保存价值的档案进行销毁;

(四)办理档案借阅登记手续,负责档案利用工作。

县(市、区)农村信用联社、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县级联社)要明确分管信贷业务档案工作的主任(行长),并明确其职责。

第三章  信贷业务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管理

第九条  分支机构信贷内勤人员负责收集信贷业务档案资料。每笔业务终了,由信贷人员(客户经理)向信贷内勤办理档案交接,同时登记“信贷档案保管交接登记簿”。信贷内勤负责审查信贷业务档案内容填写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退信贷人员(客户经理)。

第十条  信贷业务档案的整理。

(一)档案资料中的企业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等要折叠成A4纸规格,其他需要保管的资料均要提供A4纸样式,用打号机打印页码并固定后归入档案盒。

(二)档案盒中的信贷档案资料均须打印目录,目录列示的内容必须与档案盒中保管的信贷档案资料内容相一致。

(三)对破损的资料应进行托裱、修补,字迹易扩散的应复制并与原件一并保管。

第十一条  对法人客户新发生信贷业务档案资料,实行统一管理、集中保管,原则上由县级联社公司业务部负责,各分支机构的信贷业务档案,要随发生随移交。存量贷款资料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暂由贷款主办社保管;非法人客户信贷业务档案资料按照信贷业务审批权限,实行“谁审批,谁保管”,由最终审批部门相应的信贷业务档案管理人员集中保管。

第十二条  县级联社应建立健全信贷资料的立卷归档制度,信贷业务档案管理人员对年度内办理完毕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搜集齐全,分类整理,立案归档。

第十三条  档案管理人员根据业务特点和工作需要,对信贷业务档案资料进行立卷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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