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章程(范本)
2009-03-26来源:云南培训认证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联合社定名为 省(自治区、市) 县(市、旗、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联社)。

本联社地址: 省(自治区、市) 县(市、旗、区) 街 号。

第二条 本联社是 省(自治区、市) 县(市、旗、区)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出资入股组成,实行民主管理、主要为信用社服务的联合经济组织,是独立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本联社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以其全部资产对本联社的债务承担责任,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本联社的财产和合法权益及依法开展业务经营,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涉。

第四条 本联社对辖内信用社行使以下管理职能:

(一)根据全国信用社统一的规章制度,制定辖内信用社人事、劳资、信贷、财务、会计、稽核、保卫等方面的具体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管理辖内信用社人事、劳资,统筹解决信用社职工退职退休经费;

(三)制定并检查、考核辖内信用社信贷、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稽核、辅导辖内信用社业务和财务;

(四)监察、处理辖内信用社案件,组织指导辖内信用社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五)协调有关方面的关系,维护辖内信用社的合法权益;

(六)综合汇总辖内信用社的会计、统计报表,按规定及时上报;

(七)其他管理职能。

第五条 本联社为辖内信用社提供以下服务:

(一)组织辖内信用社之间的资金调剂;

(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参加资金市场,为辖内信用社融通资金;

(三)办理或代理辖内信用社的资金清算和结算业务;

(四)组织管理辖内信用社的社团贷款;

(五)组织做好辖内信用社的现金供应和回笼;

(六)筹集、管理辖内信用社风险防范基金;

(七)组织辖内信用社职工培训教育;

(八)组织经验交流,为辖内信用社提供各种信息咨询服务;

(九)其他服务职能。

第六条 本联社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方针政策,主要任务是对辖内信用社进行管理和服务。本联社开展业务经营,坚持不与信用社竞争的原则。

第七条 本联社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接受行业统一的业务制度管理。

第二章 注册资本

第八条 本联社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由下列社员出资入股组成:

农村信用社 万元

农村信用社 万元

农村信用社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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