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教育厅印发《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通知
2014-05-07来源:安徽教育考试院网

2014年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教育厅印发《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皖考委〔2014〕2号

各主考院校、各市考试机构、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机构、各有关学校:

为进一步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推动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积极发展继续教育,完善终身教育体系,建设学习型社会”的改革要求,推进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综合改革,完善服务体系,促进全面可持续发展,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制订了《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高等教育自考考试学习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学习服务中心”)建设涉及自学考试的专业设置、考核评价、考生服务等,是自学考试的关键环节,有利于深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综合改革;是帮助考生更好地自学、提高学习质量的主要手段,有利于进一步完善自学考试的功能和体系;是推进继续教育改革,完善终身教育体系的重要措施,有利于构建本专科、中高职互联互通的立交桥。

学习服务中心不仅可以服务社会考生,还可以为各类在校生提供服务。普通本科院校可以通过学习服务中心对在校学生参加辅修第二学历自学考试进行助学;高职(专科)院校可以通过学习服务中心对本校学生参加本科或辅修专科第二学历自学考试进行助学;中专学校可以通过学习服务中心对本校学生参加专科自学考试进行助学

各级考试机构、各主考院校、有关学校、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机构要高度重视、规范运作,切实加强学习服务中心的管理;要加强沟通、注重协调、相互配合,共同推进我省学习服务中心的建设和发展。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联系。

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 安徽省教育厅

2014年4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下简称“自学考试”)助学工作,完善自学考试学习支持服务体系,促进自学考试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试行办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学习服务中心”)是指相关学校和社会力量办学机构,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培养目标的总体要求,经过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自考委”)认证,履行自学考试教育职能、具有开放性的示范社会助学组织。

第三条 学习服务中心的助学方式暂为现场面授助学。今后逐步开展网络助学等形式。

第二章 审核和认证

第四条 学习服务中心的成立,由举办自学考试助学机构的单位负责申报(申报表见附件1),经所在市自学考试机构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省教育评估中心进行审核(审核标准见附件2),合格后报省自考委进行认证。

第五条 申请认证学习服务中心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同意举办自考助学的审核备案文件(高职专科院校和中职院校不需提供);

(二)学习服务中心申请表;

(三)助学组织管理人员情况;

(四)经费来源及收支等情况;

(五)上年度助学情况报告(高职专科院校和中职院校不必提供);

(六)与主考院校签订的合作专业的协议书。

第六条 学习服务中心的认证工作原则上每年下半年组织一次,通过认证的学习服务中心由省自考委颁发证书和牌匾,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条 支持主考院校成立学习服务中心,学习服务中心的名称为“***学校(主考院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鼓励高职(专科)院校举办学习服务中心,学习服务中心的名称为“***学校(高职或专科院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提倡中职学校与主考院校联合举办学习服务中心,学习服务中心的名称为“***学校(主考院校)***学校(中职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支持社会力量举办的自考助学机构成立学习服务中心。

第三章 助学课程和招生

第八条 学习服务中心开展助学的专业、课程、招生人数须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审核备案(审核备案表见附件3)。

第九条 学习服务中心的招生实行注册制,原则上每年春季和秋季各招生一次,新生录取名单分别在每年的4月20日和10月20日前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注册,逾期不予注册。

第十条 学习服务中心向社会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合法,应注明“自学考试”、“颁发自学考试毕业证书”等字样。

第十一条 学习服务中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须经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审核备案后方可发布(审核备案表见附件4)。

第十二条 学习服务中心发放的入学通知书应醒目注明“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和“颁发自学考试毕业证书”,注明专业层次、办学地点、助学形式和收费标准等内容(样式见附件5)。

第四章 教学

第十三条 学习服务中心应严格按照经审核备案的专业、课程开展助学活动,并根据自学考试专业开考计划和课程考试大纲制定详细的教学计划,对课程设置、教学内容、实验实习、学时分配、学分和考试考核等环节作出总体安排,对教学实施提出具体要求。高职(专科)院校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学习服务中心,教学计划须经主考院校审核同意并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备案。

第十四条 学习服务中心应提供优质的教学设备和教学场所,配备符合专业课程教学要求的教师,严格按照教学计划进行教学,每学分的助学授课时数不少于6学时。

第十五条 学习服务中心应建立健全教师管理制度,定期对教师教学工作进行考核,督促教师落实教学环节,完成教学任务。建立健全教师培训制度,有计划地对专、兼职教师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十六条 学习服务中心应使用全国考委、省考委公布的课程自学考试大纲及指定的教材。

第十七条 学习服务中心应建立健全学习者学习管理制度,加强考勤,严格教学过程管理,落实自学、面授辅导、笔记作业和考试考核等学习环节要求,培养良好学风。

第五章 过程性考核

第十八条 学习服务中心应成立专门机构负责对学习者进行过程性考核。

第十九条 过程性考核主要由平时表现、平时作业、平时测验和终结考试等部分组成,其中平时表现占20%,平时作业占30%,平时测验占20%,终结考试占30%(具体考核标准和办法见附件)。

第二十条 学习服务中心应加强与主考院校的合作,做好不同主考院校所主考专业课程学习的过程性管理。

第二十一条 经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审核备案的课程,学习服务中心的过程性考核成绩按30%的比例计入该课程统考总成绩。过程性考核成绩当次有效。

第二十二条 过程性考核成绩由相关主考院校最终认定,并应在统考前一周,由所在市招生考试机构按照规定格式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经审查不合格要求或逾期不报的,考生课程成绩以统考成绩为最终成绩。成绩公布后,学习服务中心不得更改或补报过程性考核成绩。

第六章 服务

第二十三条 学习服务中心应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学习者缴费后,因故退学、休学、转学或提前结束学业的,其退费按照助学单位退学退费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习服务中心应为学习者提供政策咨询、考籍、考试、统考报名教学、就业指导等方面的服务。

第二十五条 学习服务中心可借助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建立的自学考试助学服务网络平台,统一发布学习服务中心信息及招生宣传材料,开展自学考试助学咨询服务。

第二十六条 学习服务中心应成立相应机构,建立完善相关制度,及时解决学习者在学习、生活、思想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维护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和社会稳定。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教育招生考试院对学习服务中心实施年度审核和检查(“年审”)。

第二十八条 各市自学考试机构应加强对学习服务中心的管理,为学习服务中心提供必要的服务。

第二十九条 学习服务中心应健全档案资料管理,各类计划、制度、学习者的学习过程、考勤、考试考核结果等资料应分类归档。

第三十条 学习服务中心存在乱招生、乱收费、管理混乱等问题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视其情节轻重,要求其限期整改,或给予以警告、通报批评、减少招生计划、暂停招生直至取消自考助学资格的处理。

第三十一条 严禁学习服务中心参与盗版教材或使用盗版教材,一经发现上述行为,将暂停下年度的招生资格。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自考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省自考委原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

1、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审核认证标准

2、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全日制自考助学课程过程考核实施细则

3、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申报表

4、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招生简章及广告审核备案表

5、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招生计划审核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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