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府信息公开的必要性和意义
政府信息是重要的战略资源,充分地开发和有效地利用政府信息,最大限度地实现政府信息资源共享,是社会信息化发展的需要,也是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发展和依法行政的要求。在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至少具有以下意义:
(1)保障公众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需要。政府信息公开反映了保障公民权利的内在要求。我国《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条规定确立了人民主权的原则,它肯定了人民是国家权力的所有者。而人民权力的正确行使是以政府信息公开和人民对国家事务、社会事务的知晓为前提的。
(2)应对WTO规则挑战的需要。透明度是WTO的一项重要法律原则,它要求成员方政府应把与贸易有关的法律、规章、普遍适用的司法判例与行政裁决,均应迅速予以公布,以使各国政府和贸易工作者熟悉它们。透明度原则转化为国内法,反映到国内法律当中就是政府信息公开、政策透明的有关规定。我国制定信息公开法,把政府信息公开活动规制起来,有利于我国履行透明的法律义务,从而积极应对WTO规则挑战。
(3)监督政府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需要。政务信息公开,要求将政务内容、权力运作过程等向公众公开,这就给予了人民群众知情权,加大了权力行使的透明度,把权力行使过程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使人民群众能够充分了解政府的计划、工作程序、办事结果、政府内部的工作纪律,为人民群众进行有效监督提供制度保证。
(4)促进社会信息资源共享的需要。在信息时代,信息已经成为重要的战略资源。公开政府信息,有助于社会公众通过公开的、公平的、合法的渠道及时获取政府信息并加以利用,最大限度地减少信息阻塞、信息浪费的现象,使政府信息能够适时地转化为社会物质财富。同时,制定信息公开法还可以促使政府依照法定义务提供其拥有的信息资源,社会公众可以依据法定权利要求政府提供信息。这将有助于减少和避免信息资源的闲置与浪费,促使实现资源共享,满足社会各界对资源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