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昆明市盘龙区招聘中小学、幼儿园教师
2007-05-15来源:昆明人事局

     经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依据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以及云南省人事厅、昆明市人事局有关事业单位补充人员规定, 2007年盘龙区教育局面向各类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及社会人员公开招聘中小学、幼儿园教师81名。

一、招聘原则

依据国家人事部、云南省人事厅、昆明市人事局有关事业单位招聘人员规定,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面向各大专院(校)公开报名、统一考试(笔试、面试)择优聘用。

二、招聘对象

各类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含就业期限内未就业的毕业生);具有三年以上教学工作经历的除国有单位在职正式职工以外的人员。

三、招考条件

1、热爱教育事业,安心教育工作,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爱岗敬业,有奉献精神。

2、具有大专及其以上学历(大专必须是昆明地区户口)

3、普通话水平:二级乙等以上水平(应届毕业生报考文科教师须具有二级甲等以上水平)。

4、原则上要求有教师资格证,社招人员35岁以下要求有从教三年以上工作经历,36岁—40岁要求有从教五年以上工作经历。

5、通过体检、身体健康。

四、报名时间地点及要求

(一)报名时间及地点

1、报名时间:2007年5月21日—22日(上午8:30――11:30,下午1:00――4:30),过期不再受理。

2、报名地点:盘龙区职业高级中学(环城北路66号,原昆明市20中学)。

3、领取准考证时间:请考生在6月12日――14日凭准考证领取单到昆明市人才服务中心2楼考试部领取准考证(气象路60号)。

(二)报名需提供的材料

1、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社招人员须持本人身份证、户口册原件及复印件。

2、应届毕业生持教师资格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报考英语教师需提供英语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专科三级,本科四级以上)

5、社招人员须持从教(或代课)经历由所在学校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及个人简历1份。

6、近期半寸免冠同底照片3张(黑白、彩色均可);

(三)资格审查

报考人员先到用人单位报名点进行材料审核,再进资格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填写报名登记表,办理有关报名手续。 

五、考试内容和时间安排

考试分为基础知识考试(笔试)和专业知识考试(面试)两部分,总分为100分,其中:基础知识考试(笔试)占40%,专业知识考试(面试)占60%。基础知识考试(笔试)由全市统一进行;专业知识考试(或面试)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一)基础知识(笔试)的考试

1、基础知识考试(笔试)范围

第一部分:政治

马克思主义哲学基础、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第二部分:经济

宏观经济学、微观经济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第三部分:管理

管理学、公共管理学

第四部分:法律

法学知识、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

第五部分:事业单位管理制度

第六部分:职业道德与人际交往

第七部分:文书写作基础知识

第八部分:时事政治

第九部分:新昆明建设

工作人员考试内容分为综合知识(第一部分至第四部分)、实用知识(第五部分至第九部分)两部分。

2、考试用书

此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人事部门不指定考试教材,也不委托任何培训机构

3、基础知识考试(笔试)时间:

2007年6月16日(一天)

上午:9:00--11:00,综合知识考试。

下午:2:00--4:00,实用知识考试。

4、基础知识考试(笔试)地点:以“准考证”通知的地点为准。

(二)专业知识考试(面试)的考试

专业知识考试(面试)工作由盘龙区教育局和用人单位组织实施,并由盘龙区纪委、盘龙区监察局、盘龙区人事局等实施监督。面试时间及地点另行通知。

六、体检和考核

按照考试和面试成绩之和,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每个岗位参加体检人数,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体检标准及项目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体检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七、聘用及待遇

经考试考核合格的人员,由用人单位择优确定拟聘用人选,并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审批手续。聘用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及福利等待遇。

八、有关注意事项

1、参加公开招聘应届毕业生只能报考一所学校(园)的一个岗位,社招人员可报考一所学校的两个岗位。

2、每个岗位的报名人数与计划招聘数的比例不得小于3:1,特殊情况由盘龙区招聘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3、笔试及专业知识考核(或面试)工作人员凡与考生有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应回避。

4、报名费按省、市的规定收取。

5、按有关规定对拟聘人员进行体检和政审,在体检或政审中不合格者不予聘用,对缺聘的岗位用人单位可按招聘计划或按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6、未尽事项由盘龙区人事局、盘龙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盘龙区人事局
2007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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