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切实做好新形势下的义务兵家庭优待工作,研究制定了新的义务兵家庭优待办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
农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按照每户每年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计发;城镇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按照每户每年不低于当地年最低工资标准计发。
进藏和到新疆艰苦地区服役义务兵,其家庭优待金按照不低于当地同类户口性质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的150%计发。在校大学生服义务兵役期间的家庭优待金标准,由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当地政府按当地同类户口性质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的110%计发。对在部队立功受奖的义务兵,当地政府应根据立功受奖等级给予一定数额的优待金奖励,具体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
地方现执行标准高于省定标准的,可继续执行。
二、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兑现办法
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根据本地上年度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和年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当地农村义务兵家庭、城镇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兑现标准。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按照确定的标准,将经费足额列入县级人民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并在每年年底前通过社会化发放形式,兑现到义务兵家庭成员手中。
县级财政部门、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资金管理,防止发生各类违法、违规和违纪问题。
三、新标准执行时限。本办法自2012年开始施行。2010年入伍的义务兵,其2011年的家庭优待金仍按原规定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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