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村官考试法律基础第五章 民法
2009-05-19来源:云南培训认证网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调整的财产关亲的内容包括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内容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我国民法的指导思想,是我国民法的社会主义本质的集中表现,也是我们进行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法律准则。这些基本原则是:(1)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民事权益的原则。(2)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3)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4)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的原则。(5)尊重社会公德和社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一、民事法律关系及其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法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即:具体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它由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三要素构成。

二、公民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公民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它是公民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前提条件。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我国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能够以自己的行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三类:

第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三、法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成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与自然人相比,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有自己的特点,即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一般来说,始于法人的成立,终于法人的撤销或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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