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高州市2012冬季征兵公告
2012-10-24来源:高州市人民政府网

征兵工作是我国国防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程,是加强部队建设、巩固国防力量、确保国家安全的重大战略举措。征兵工作关系国防和军队建设全局,只有在源头上把好兵员质量关,才能确保部队巩固;征兵工作关系适龄青年切身利益,只有按制度和政策办事,才能赢得人民群众信赖支持。各级要认真学习领会上级精神,以饱满的政治热情和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广泛宣传,深入发动,不断浓厚今冬征兵工作的良好氛围,引导和鼓励高学历、高素质的适龄青年参军报国。

一、征集新兵的年龄条件。男青年为2012年年满18至20岁,高中毕业文化程度的青年和企事业单位职工可放宽到21岁,专科、高职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可放宽到23岁,本科学历可放宽到24岁。应届高中毕业生年满17岁,本人志愿也可征集。女青年为2011年年满17至19岁,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放宽到年满20岁、应届毕业生放宽到年满22岁。

二、征集新兵的文化条件。征集的非农业户口青年,应具备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征集的农业户口青年,应具备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尽量多征集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青年入伍。高职(专科)学校学生完成专业课程学习后,参加实习至2013年毕业,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可以批准入伍。征集的男、女青年,继续实行网上报名,坚持公开征集、择优征集。女青年征集对象为2012年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和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及在校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征集高中应届毕业生、2012年新入高校在读的学生入伍。

三、征集新兵的政治、身体条件。征集的新兵必须思想进步,历史清白,现实表现好,经政治审查合格。身体无严重疾病和生理缺陷,无遗传病史,男性身高1.62米、体重50公斤以上,女性身高1.60米以上、体重标准值为身高减去110的公斤数,经体检合格。

四、征集方法。应征青年应于2012年10月18日至11月2日在户口所在地城镇居委会或农村村委会报名,填写《应征青年上站体检推荐表》,经体格检查、政治审查合格后,由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择优批准入伍。女兵的征集由茂名市征兵办统一组织,面向社会征集,实行网上报名,全程公开,择优遴选。大学在校生需查验居民身份证,高考准考证或高校录取通知书,高校学生证,就读学校开具的正在就读于该校的证明;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需查验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普通高中毕业证书,毕业学校开具的毕业于该校的证明。

五、应征入伍士兵的优抚政策及部队待遇。

(一)义务兵优待金。粤府[2011]133号《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征兵工作的意见》,义务兵服现役期间,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具体标准由当地民政部门制定。

(二)退役士兵安置补助政策。对选择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发放一次安置补助金15000元。对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一次生产补助金按照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发放。

对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服现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以及属于烈士子女和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由政府安排工作。

(三)退役士兵退役金。退役金标准是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收入和军人职业特殊性等因素确定,并适时调整。2011年始,士兵退役金基本标准是每服现役满1年4500元。义务兵服役满2年退伍时部队发给退役金9000元。

(四)部队津贴工资待遇。

1、义务兵:义务兵享受供给制生活待遇,按照军衔和服现役年限发给津贴。内陆部队服役义务兵第一年津贴为每月500元,第二年为每月600元。驻西藏等艰苦地区的义务兵发放地区补差。

2、士官:义务兵服役期满根据个人表现和部队需要转为士官。士官实行工资制和定期增资制度,其基本工资由军衔级别工资、军龄工资组成,并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享受津贴和补贴。内陆部队服役的下士第一年的月工资为2300元,中士第一年的月工资为3000元,上士第一年有工资为3730元,四级军士长第一年的工资为4530元。同时,给予每月基础工资的40.94%为住房补贴存入个人帐户。

(五)医疗待遇:士兵在服现役期间,享受公费医疗待遇。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妥善安排特殊岗位士兵的疗养。

(六)保险待遇:士兵享受国家和军队规定的保险待遇。现役士兵目前享受的保险有:伤亡险、退役医疗险等。

(七)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退役士兵在退役后1年内,可申请享受免费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采取自愿参加、自选专业、免费培训、推荐就业的原则。开设专业主要有汽车驾驶、汽车维修、电子电工、钳工与焊接、数控加工、计算机、农业机械化、家电维修等十余个专业。

(八)农村籍义务兵参加新农保享受的优待政策: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完成服役期,年满60周岁,日前仍为农村村民,且没有享受抚恤定补待遇的军队退役士兵。凡达到上述规定年龄的农村籍军队退役义务兵,从到龄次月按规定享受以下优待。补助标准为每服役一年义务兵役(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每人每月发给10元。享受优待的人员本人已被纳入国家新农保试点的,可在当地执行的基础养老金基础上加发补助;未纳入新农保试点的,个人基础养老金按每人每月55元执行。

六、兵役法规的责任追究。

粤府[2011]133号《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征兵工作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拒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处以当地1名义务兵两年优待金额的罚款,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属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的,给予行政处分。

更多信息请查看征兵/军转干部安置网

推荐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