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考试中不乏考查到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看似简单的知识点却有很多容易搞混淆的地方。在此,对于民事诉讼制度中的易错点进行总结。需要大家掌握的基础知识点是民事诉讼基本制度的内容,它包含公开审判制度、回避制度、合议制度和两审终审制度四个基本制度。
首先,公开审判制度。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公开审判制度。公开审理的范围是开庭审理的过程、法院判决的宣告过程以及裁判文书,并不包含合议庭的评议过程。无论是否公开审理案件,合议庭的评议过程是一律不公开,而宣判一律公开。公开审理制度中也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公开审理,公开审理有两种例外情况:一是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其它情形不公开审理。二是涉及到涉及到商业秘密的案件和离婚案件,依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考生一定要记住公开审理的这两种例外情形。
其次,回避制度。回避制度这一块需要考生掌握回避的适用对象和法定事由。参与本案审理的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检察人员、执行人员都适用回避。但请注意诉讼代理人和证人不适用回避。回避的事由包括以下三点:一是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出现以上情形应当自行回避,若没有自行回避,则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第三,合议制度。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二审民事案件,要求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在此,需要考生注意的是适用独任制即由一名审判人员对案件进行审理作出裁判的案件范围。一是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简单案件;二是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非重大、疑难的案件,三是公示催告程序的公示催告阶段;四是督促程序。
第四,两审终审制度。民事案件经过两级法院的审理之后即告终结。在此考生需要着重把握两审终审的例外,即一审终审的特殊情形。一是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判决和裁定;二是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三是确认婚姻效力的案件;四是小额诉讼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