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知识考试题库:事业单位公基民法及民诉法真题及解析
2017-07-29来源:易贤网

列举一些刚刚考过的事业单位公基里边的民法及民诉法的真题进行解析,希望考生们能够能由此取得一些事业单位考试的“真经”。

1.(单选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说法中错误的一项是:

A.人民法院调解好的离婚案件,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B.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公益诉讼的内容”

C.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所在社区可以推荐公民作为诉讼代理人

D.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取传真的方式送达判决书

答案:D。

答案解析:新《民事诉讼法》八十七条:“经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由此新民诉法规定可以看出,D选项错误;A选项正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 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B选项正确;C选项正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2. (多选题)以下主体具备法人资格的是:

A.某有限合伙企业 B.某县民政机

C.某有限责任公司 D.某派出所

答案:BC。

答案解析:法人资格的构成: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要具备中级以上学历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的法人主要有四种:机关法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和社团法人。符合这四个条件的只有BC选项。

3.(判断题)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答案:√。

答案解析: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注意民法所强调的主体之间是平等的关系,并且同时包含了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两个方面。

以上真题供广大考生借鉴参考,希望能够从每道题、每个选项中去琢磨事业单位考试的命题思路、考试方向、以及考试的总体趋势,以便应对接下来的事业单位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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