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知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解读
2017-07-07来源:易贤网

2016年6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在此后的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考试中,此部分内容时常出现,下文为考生解读条例相关考点。

1.党的问责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1)依规依纪、实事求是,(2)失责必问、问责必严,(3)惩前毖后、治病救人,(4)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

2.问责的主体: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党组织)

3.问责的客体(对象):(1)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2)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3)重点是主要负责人。

4.问责的类型: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5.责任的划分: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6.问责的情形:(1)党的领导弱化,在推进各项建设中,或者在处置重大问题中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失误等情形;(2)党的建设缺失,党组织软弱涣散,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落实,作风建设流于形式等削弱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3)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等情形;(4)维护党的各项纪律不力,特别是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等情形;(5)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管辖范围内腐败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等情形; (6)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7.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1)检查;(2)通报;(3)改组。

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1)通报;(2)诫勉;(3)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4)纪律处分。

8.问责决定的作出:党中央或者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

9.问责决定的执行

(1)宣布并督促执行: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向被问责党组织或者党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

(2)通报备案:有关问责情况应当向组织部门通报,组织部门应当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个人档案,并报上一级组织部门备案;涉及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相应手续。

(3)书面检讨,深刻检查:受到问责的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向问责决定机关写出书面检讨,并在民主生活会或者其他党的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

(4)通报曝光制度:建立健全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采取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

10.问责的时限: 实行终身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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