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法律知识学习:简析劳动合同订立的条款
2017-06-06来源:易贤网

通过分析事业单位历年考试的真题,我们发现对于劳动合同法的考察有逐步加大的趋势,而命题人最偏爱的就是对劳动合同订立的考查。随着考试难度的增加,岗位的激烈竞争以及考点的细致化,在系统掌握劳动合同订立相关知识的基础上,需要考生应重点把握劳动合同订立的条款知识点,更需要考生务必加强实战练习。下面我们就通过练习题来掌握劳动合同订立条款的相关知识点:

1.【单选题】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以下属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是( )。

A.试用期 B.竞业限制

C.社会保险 D.技术培训条款

【答案】C。

解析:题干所考察的知识点是劳动合同订立的条款,但具体的考点却是劳动合同订立的必备条款,换句话说就是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必须要写在劳动合同当中的条款。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7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据此,答案只能选C。那ABD为什么不选呢?我们还是要真正把题目吃透,弄懂每个选项所涉及的考点。

《劳动合同法》第17条在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同时,又在本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根据这一款内容,我们可知,题干中ABD三个选项则是签订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不是必备条款,也就是说签订劳动合同并非要把这三项必须写进合同里边,而是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情况自行约定。但需要注意的是,双方约定的事项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强制性规定,否则该约定无效。

总结:《劳动合同法》第17条的规定,告诉我们,劳动合同的订立条款有必备条款和约定条款,需要考生区别开来。

2.【多选题】 2017年3月,张某面试通过了公司公职类考试的讲师岗位后,和张某签订了劳动合同,并约定了下列违约金条款,其中有效的条款包括( )。

A.张某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B.张某违反服务期约定

C.张某因重大过失给公司造成损失 D.张某违反竞业限制约定

【答案】BD。

解析:题干所考察的知识点同样是劳动合同订立的条款,但具体的考点却是劳动合同订立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5条的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2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由此可见,根据上述法律规范,AC选项是法律所排除的约定事项,BD是法律所规定的可以约定的违约金事项。故不选AC,选BD。

总结: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但是在签订约定条款的同时,只有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的约定和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的约定这两项条款可以约定违约金以外,其他任何约定的条款中都不能有违约金条款的约定,即使约定也是无效的条款。

综上,事业单位的考试趋势逐渐向精细化、纵深化方向发展,因此,希望考生以此为导向,在以后学习中应当系统、细致的去把握知识和考点,并且要精准的理解命题人的意图,只有这样考试才能脱颖而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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