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知识:公基概念简单记之行政法(一)
2015-12-10来源:易贤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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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是事业单位考试笔试环节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考查考生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知应会知识的记忆与理解,部分较难的考题还会考查知识的实际运用能力。其中,法律部分作为复习的重点和难点,涵盖不少基础但常考的考试概念,需要考生记忆。以下,就对行政法部分的重要知识点进行总结,供考生记忆。

1.行政主体:享有公共行政权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2.行政相对人:即出于被管理地位上的组织和个人,与行政主体相对。例如,在税收关系当中,税务机关为行政主体,纳税的单位或个人为相对人。

3.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指有行政主体做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行为,一般表现为制定各种行政规则。

具体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对特定事件或特定人所做的特定处理。它有两个特点:(1)只对特定对象有效,不具有普遍约束力;(2)只对已经发生的事件有约束力,对之后发生的同类事件没有效力。

4.行政许可: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5.行政处罚: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指特定行政主体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而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所给予的行政制裁。

主要分为七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6.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的合称。

(1)行政强制措施: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其种类主要包括: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务;扣押财务;冻结存款、汇款;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2)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其方式包括: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务;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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