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之刑法三
2015-06-17来源:易贤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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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犯罪

我国刑法上的犯罪概念,在《刑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为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一犯罪概念是对各种犯罪现象的理论概括,揭示了犯罪的法律特征,阐明了犯罪的社会内容, 规定了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原则标准,是一个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完整而科学的犯罪概念。它具有三个共同特征。

1.社会危害性

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基本特征。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指犯罪对国家和人民利益所造成的危害。犯罪的本质特征在于它对国家和人民利益所造成的危害。如果某种行为根本不可能对社会造成危害,刑法就没有必要把它规定为犯罪;某种行为虽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也不认为是犯罪。由此可见,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质和量的统一。

2.刑事违法性

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法律特征,是刑法对具有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的否定的法律评价。在刑法实行了罪刑法定原则后,刑事违法性就成为一切犯罪必不可少的基本特征。从罪刑法定的意义上说,没有刑事违法性也就没有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刑事违法性的基础;刑事违法性是社会危害性在刑法上的表现。只有当行为不仅具有社会危害性,而且违反了刑法,具有刑事违法性的时候,才能被认定为犯罪。

3、应受刑罚处罚性

犯罪不仅是具有社会危害性、触犯刑律的行为,而且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惩罚性。 应受刑罚惩罚性,也就是危害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这个特征表明,如果一个行为不应当受刑罚处罚,也就意味着它不是犯罪。

犯罪的以上三个基本特征是紧密结合的。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基本的属性,是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的基础。社会危害性如果没有达到违反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程度,也就不构成犯罪。因此,这三个特征都是必要的,是任何犯罪都同时具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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