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新时期下的人民警察监督的新形式
2017-08-29来源:易贤网

公安人民警察是我国的防线,承担着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的重要任务,基于国内安全保卫工作具有隐蔽性、长期性、复杂性和危险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永远处在维护社会治安的第一线,自然而然通过公安专业工作来实现自己作为国家治安行政管理机关的任务,免不了收到腐蚀和诱惑。

所以加强对公安人民警察的监督是让人民警察严格执法,依法执法,公正执法,保护群众合法利益的重要举措。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当中呈现出的社会问题也在不断变化,自然而然,人名警察需要承担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任务也不一样,所以,新时期之下就需要一些新的举措来监督我们的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

一,警务公开制度。公安部在1999年6月10日发出了《关于在全国公安机关普遍实行警务公开制度的通知》,决定在全国公安机关普遍建立警务公开制度。警务公开是依法公开警务活动的依据、过程和结果,把各项警务活动置于广泛的社会监督之下,以促进和保障公安机关依法办事,严格、公正地执法。

警务公开可以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媒介和其他现代化信息传播手段公布。如现在有很多地市的公安机关开通了网上警务微博,定期在微博上发布城市内的执法状况,并且开通评论功能,让人民群众提供意见和建议,并且定期采纳收集,适时做以反馈。

二,“110”接受群众投诉制度。公安就按的“110”电话,本事接受群众报警、求助电话,但是为了便于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更加快捷、有效地监督公安机关,2000年3月11日,在公安部发布的《关于加强公安队伍建设的十二项措施》中,赋予了“110”报警服务台受理人民群众投诉公安机关和民警违法违纪问题的新职能。公安部还在2000年2月26日发布的《关于认真做好“110”报警服务台手里人民群众电话投诉工作的通知》规范和完善了该项制度。

通过这项措施,又扩大了一项群众监督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方式,也能够使我们的人民警察真正从意识上认清楚,公安人民警察的职责不仅仅是维护社会治安和城市稳定,更要真真切切地为群众服务,真真实实地做到贴近群众,服务群众,依靠群众,群众满不满意才是检验公安工作的唯一标准。

三,特邀监督员制度。公安部根据《人民警察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建立聘请特邀监督员制度,并与1998年7月22日颁布了《公安部聘请特邀监督员办法》,具体规定特邀监督员的条件、职责、职权和监督工作要求。

各级公安机关通过聘请特邀监督员,进一步强化了进度制约机制,对加强公安队伍党风廉政建设和纪律作风建设,增强广大人民警察的法律意识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在新时期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承担的职责和任务也更加的重大和艰巨,这也要求我们的人民警察不仅要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法律素质、文化素质、业务素质和身体素质,还要有良好的心理素质,有顽强的意志,能够慎独和自我净化,所以加强对于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监督至关重要,完善和建立大格局的社会开放式全面监督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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