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广东事业单位公基备考:法律知识:民事行为
2017-12-07来源:中公教育

民事法律行为作为在事业单位中比较重要的考点,广大考生一定要予以重视,尤其从十月一日开始正式施行的《民法总则》对民事行为中一些事项做了一些修改,需要大家格外注意,本节需要大家掌握的主要是民事行为的效力,对有效的、效力待定的、可撤销的、无效的民事行为的情形进行区分和记忆,对大家的考试会有很大帮助。

一、民事行为的概念

1、民事行为,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行为。

二、民事行为的效力

1.有效民事法律行为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2.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1)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有以下情形:

a.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超越其能力范围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b.无权代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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