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航运公安局2011年招录公务员(人民警察)体能测评及面试公告
2011-02-12来源: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

报考长江航运公安局的考生:

根据国家公务员局2011年招录公务员面试工作有关规定,现将长江航运公安局2011年考录公务员(人民警察)体能测评及面试工作安排公告如下:

一、参加体能测评及面试人员名单与各职位最低分

根据国家公务员局公布的我局首批及调剂产生的各职位面试人选名单,经逐一与考生电话联系后,形成最终参加体能测评和面试人员名单,以及各具体职位面试最低总分,见附件一:《长江航运公安局2011年度面试人员名单》。

二、资格复审

根据2011年公务员面试规定,考生在报到时进行资格复审,查验原件,收取复印件。

(一)资格复审时间与地点

时间:2011年2月20日上午09:00时至11:30时,下午13:30时至15:00时,进行资格复审。已发邮件确认参加面试但未按时报到参加资格复审的,视为自动放弃面试。资格复审应提交的有关材料清单样式可见于`我局于1月24日发布的工作预告中的材料样式附件。

地点:第二炮兵指挥学院培训中心(兴源宾馆),详细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二七路157号(江岸西站斜对面),培训中心总台电话:027-68822021,82964525。(见面试地点方位图)

特别提醒:因武汉城区有许多道路正在改造施工,某些路段或高峰时段易堵车,此次面试地点的门前道路正在进行高架施工,提醒各位考生在报到和面试时应预留充足时间。

乘车路线:汉口火车站乘809、528路到“二七花园”站下,反向回走约100米即到。武昌火车站乘577路到“二七路”站下,过马路转乘211或809路到“二七花园”站下车后直走约100米即到。

(二)应届毕业生(含2009、2010毕业未就业具备派遣资格的往届生)须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证、学生证、准考证原件及复印件。

2、考生报名登记表(可从国家公务员局网站下载),贴好一寸彩色免冠近照。

3、所在学校盖章的报名推荐表(可从国家公务员局网站下载),贴好一寸彩色免冠近照。

4、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未毕业的考生提供教务部门出具的所学专业证明并加盖公章;其中最高学历为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应同时提供本科、硕士研究生段的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以应届毕业生身份报考了“限应届毕业生”职位的,需提供《应届毕业生身份证明》材料。如因学校放假,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确有困难的考生,可在体检或考察前提供,具体提交时间以我局确定时间为准,逾期不提供,视为自动放弃。

5、会计从业资格、计算机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财会与计算机类专业)。

6、准备一寸近期免冠彩照6张、2寸免冠彩照1张(照片后务必用圆珠笔写上所报考的职位代码、职位分局名、姓名),用照片袋装好,并在照片袋上写上职位代码与姓名。

(三)非应届毕业生须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准考证原件及复印件。

2、本人工作证原件及复印件(社会在职人员),在职人员所在单位如未制发工作证,请单位在《同意报考证明》中予以说明;在人才中心存档的考生,也可由人才中心出具《同意报考证明》,其内容中须注明现工作单位(如近期发生辞职情况,须出具辞职情况说明及相关单位审批文件;如本人档案保管机构与工作关系所在单位不一致,须一并出具档案保管机构的存档证明,且注明档案能够流转);《失(待)业证明》。

3、考生报名登记表(可从国家公务员局网站下载),贴好一寸彩色免冠近照。

4、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其中最高学历为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应同时提供本科、硕士研究生段的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会计从业资格、计算机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财会与计算机专业)。

6、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盖章的《同意报考证明》(社会在职人员);开具所在单位《同意报考证明》确有困难的,经长江航运公安局同意后,可在考察前提供,具体提交时间以长江航运公安局确定时间为准,逾期不提供,视为自动放弃。

有基层工作经历或相关工作经验职位的,提供有关劳动合同或相关证明材料。

7、准备一寸近期免冠彩照6张、2寸免冠彩照1张(照片后务必用圆珠笔写上所报考的职位代码、职位分局名、姓名),用照片袋装好,并在照片袋上写上职位代码与姓名。

(四)注意事项:

考生报到时按上述材料顺序整理好交资格复审人员;考生应对报考信息及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在资格复审或在后期考察中如发现考生有弄虚作假的,以及主要信息不实的,取消面试或录用资格,并上报国家公务员局备案。

三、综合成绩计算

综合成绩实行百分制,由公共科目笔试、体能测评、面试成绩组成。公共科目笔试总成绩占综合成绩的50%,体能测评、面试分别占综合成绩的15%和35%。具体计算方法为:考生综合成绩=公共科目笔试总成绩/2×50%+体能测评总平均成绩×15%+面试成绩×35%。

四、体能测评及面试具体安排

(一)体能测评

时间:2011年2月22日。上午09:00—11:30,下午13:30—16:30。分组情况将在报到结束后即时进行现场公告。

地点:第二炮兵指挥学院培训中心(兴源宾馆),地址同上。

内容:体能测评按《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实施。测评项目为:长跑(男1000米、女800米)、立定跳远(男、女)、10米×4往返跑(男、女)、引体向上(男)、仰卧起坐(女)等各四项。

考生需事先准备体能测试所需运动服、运动鞋和防寒用品。各测评项目的先后顺序服从考务工作人员的安排。

(二)面试

时间:2月23日至27日,每日上午8:30时至11:30时,下午13:00时至19:00时。

地点:第二炮兵指挥学院培训中心(兴源宾馆)。

面试分上、下午进行,具体分组在报到后根据实际人数随机确定并及时公告;当天面试顺序在候考时抽签确定,以当日抽签序号大小依次进行。

(三)面试注意事项:

1、上午面试的考生务必于8:20时前到达面试候考室,8:30时进行面试顺序抽签,8:50时未进入候考室的,视为弃考并取消其面试资格。下午面试的考生务必于12:50时前到达候考室,13:00时进行面试顺序抽签,13:20时未进入候考室的,视为弃考并取消其面试资格。

2、根据国家公务员局规定,考生不得携带任何通讯设备进入面试候考室和考场,违者当场取消面试资格。已经携带的,请在进入候考室前交由工作人员保管。

3、考生面试结束后不得对外泄露试题信息,一经查出,取消录用资格。

(四)其他

体能测评及面试只安排一次,逾期不到者,视为自动放弃。

五、体检和考察阶段人选的确定

1、根据国家公务员局面试工作政策规定,长江航运公安局2011年度计划录用职位面试考生人数达到职位录用计划3倍(含)的,按该职位考生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体检人选,体检合格者方可进入考察;面试考生人数少于职位录用计划3倍的,其职位面试合格分数线为55分,考生面试成绩低于此合格分数线的,不能进入体检和考察。

2、体检时间为:2月28日上午8:00时,统一集中进行体检,体检费用自理。农村特困大学生和城市低保人员,提交相应证明后,可免去体检费用。

3、注意事项:体检当天必须空腹,不要喝水;必须经工作人员检查完成全部检测项目后才能离开医院。

4、凡身体未达到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标准,体检不合格的,不能进入考察。考察人选按职位计划实行等额考察。

六、其它注意事项

(一)体能测评、面试和体检环节,考生都必须携带身份证、学生证(工作证)。相关通知将在培训中心(宾馆)大厅即时公布,注意浏览。

(二)考生必须绝对服从工作人员的指挥。

(三)体能测评、面试、体检各环节均不得弄虚作假,更不得让他人代替,一经发现弄虚作假的,取消考生录用资格,并按规定报国家公务员局处理,同时通报所在学校或单位。

(四)考生食宿自行安排,各项费用自理。为方便考生,经与第二炮兵指挥学院培训中心(兴源宾馆)沟通,宾馆可向考生提供住宿(双人间160元/天);农村特困大学生和城市低保人员,提交符合规定的相应证明后,可免去考试期间住宿费用。

(五)考生应保持手机畅通,联系方式如有变化,请及时与我们电话联系,并向chgagwy027@163.com邮箱发送电话变更邮件。考务工作咨询电话:027-85659400(2月19日前),联系人:蔡警官;(2月19日至2月28日联系电话:13377877085)。请考生合理安排行程,同时注意安全。

附件:1、《长江航运公安局2011年度面试人员名单》

2、《面试地点方位图》

附: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及实施规则

预祝参加面试的考生考试顺利!

欢迎大家监督长航公安公务员考录工作!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一日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

外科

第一条身高、体重标准

(一)男性身高一般不低于170厘米,体重不低于50千克;女性身高一般不低于160厘米,体重不低于45千克(南方部分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商录用主管机关同意,男性身高可放宽至168厘米,体重可放宽至48千克;女性身高可放宽至158厘米,体重可放宽至43千克)。

(二)过于肥胖或消瘦者,不能录用。

判定过于肥胖或消瘦者按以下方法:

实际体重超过标准体重25%以上者为过于肥胖;

实际体重低于标准体重15%以上者为过于瘦弱。

标准体重计算方法:

标准体重(千克)=身高(厘米)—110

超出和低于标准体重的百分数计算方法:

〔实际体重(千克)—标准体重(千克)〕÷标准体重(千克)×100%

第二条外伤所致的颅骨缺损、骨折、颅骨凹陷、颅内异物存留等,颅脑外伤后遗症,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慢性颅内压增高,不能录用。

第三条有胸、腹腔内重要脏器手术史(阑尾炎手术后半年以上者,腹股沟疝、股疝手术后一年以上无后遗症者除外),不能录用。

第四条骨、关节、滑囊、膨鞘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骨、关节畸形,习惯性脱臼,脊柱慢性疾病,胸廓畸形,不可自行矫正的脊柱侧弯、驼背,慢性腰腿痛,大骨节病指(趾)关节粗大,存在功能障碍者,不能录用。

第五条两下肢不等长超过2厘米,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7厘米,或虽在上述规定范围内但步态异常,不能录用。

第六条影响功能及外观的指(趾)残缺、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影响长途行走的鸡眼、胼胝,重度皲裂症,不能录用。

第七条恶性肿瘤,影响面容或功能的各部位良性肿瘤、囊肿、瘢痕、瘢痕体质,不能录用。

第八条颈强直,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三度以上单纯性甲状腺肿,结核性淋巴结炎,不能录用。

第九条脉管炎,动脉瘤,重度下肢静脉曲张,重度精索静脉曲张,不能录用。

第十条泌尿生殖系统炎症、结核、结石等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影响功能的生殖器官畸形或发育不全,隐睾,不能录用。

皮肤科

第十一条重度腋臭、头癣,泛发性体癣,疥疮,慢性湿疹,慢性荨麻疹,神经性皮炎,白癫风,银屑病,与传染性麻风病人有密切接触史(共同生活)及其它有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皮肤病,不能录用。

第十二条影响面容的血管痣和色素痣,身体裸露部位有明显癜痕、疤痕、色素癍和身体其它大面积的疤痕挛缩,不能录用。

第十三条淋病,梅毒,软下疳和性病淋巴肉芽肿,非淋球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艾滋病及病毒携带者,不能录用。

第十四条纹身者不能录用。

内科

第十五条器质性心脏、血管疾病(风湿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等),心电图异常,不能录用。

第十六条血压超出下述范围,不能录用:

收缩压:12.00--18.66千帕(90--140毫米汞柱);

舒张压:8.00--11.46千帕(60--86毫米汞柱)。

第十六条有各种恶性肿瘤病史者,不能录用。

第十八条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哮喘,各型肺结核及肺外结核,结核性胸膜炎及其它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能录用。

第十九条各种原因导致的一叶肺不张者,不能录用。

第二十条胃、十二指肠溃疡,严重胃下垂(超过髂前上嵴联线),肝脏、胆囊、脾脏、胰腺疾病,细菌性痢疾,慢性肠炎,腹部包块,不能录用。

下列情况可以录用:

(一)仰卧位,平静呼吸,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扪到肝脏不超过2厘米(剑突下不超过3厘米),质软,边薄,平滑,无触痛、扣击痛,肝上界在正常范围,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二)五年前患过甲型病毒性肝炎,治愈后再未复发,无症状和体征者。

(三)既往患过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引起的脾脏肿大,在左肋缘下不超过1厘米,无自觉症状,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者;单纯性脾大不超过3厘米,无脾功能亢进者。

第二十一条肝功能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录用。

(一)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酶法检验40单位以上者。

(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酶标法检验阳性者。

(三)确诊为各型慢性肝炎及各种肝病患者。

第二十二条急、慢性肾炎,单肾,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能录用。

第二十三条血栓闭塞性各期脉管炎、雷诺氏病,不能录用。

第二十四条慢性腮腺炎、腮腺混合瘤不能录用。

第二十五条除单纯缺铁性贫血,且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克/dl,女性高于8克/dl者以外,其他血液病患者不能录用。

第二十六条各种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结缔组织疾病,不能录用。

第二十七条钩虫病(伴有贫血),慢性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阿米巴痢疾、丝虫病,不能录用。

第二十八条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遗尿症、晕厥史、梦游症及神经官能症(经常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智力低下,不能录用。

下列情况可以录用:

(一)食物或药物中毒所引起的短时精神障碍,治愈后无后遗症。

(二)十三周岁后未发生过遗尿。

第二十九条中枢神经系统及周围神经系统疾病及其后遗症,不能录用。

耳、鼻、喉科

第三十条口吃,嗓音明显嘶哑者,不能录用。

第三十一条嗅觉丧失者,不能录用。

第三十二条双耳失聪者;双侧听力耳语低于4米者;一侧听力正常,另一侧听力耳语低于3米者,不能录用。

第三十三条眩晕病,重度晕车、晕船者,不能录用。

第三十四条耳廓畸形,外耳道闭锁,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耳廊、外耳道湿疹,耳霉菌病,不能录用。

第三十五条鼓膜穿孔,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及其它难以治愈的耳病,不能录用。

第三十六条鼻畸形,严重慢性副鼻窦炎,重度肥厚性鼻炎、萎缩性鼻炎,及其它影响鼻功能的鼻息肉及慢性鼻病,不能录用。

第三十七条影响吞咽、发音功能难以治愈的咽、喉疾病,不能录用。

眼科

第三十八条双侧视力低于5.0,中心30度周围视野,不能录用。

第三十九条色觉异常,不能录用。

第四十条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睑缘、结膜、泪器疾病,不能录用。

第四十一条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共同性内、外斜视在15度以上者,不能录用。

第四十二条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瞳孔变形,运动障碍,不能录用。

第四十三条青光眼,晶状体、玻璃体、脉络膜、视神经疾病,不能录用。

口腔科

第四十四条三度龋齿、齿缺失并列在一起的超过两个,不在一起的超过三个;颌关节疾病,重度牙周病及影响咀嚼功能的口腔疾病,不能录用。

妇科

第四十五条妊娠期内不能录用。

第四十六条功能性子宫出血,生殖器官结核、肿块、慢性盆腔炎等妇科疾病,阴道分泌物淋菌快检阳性者,不能录用。

第四十七条外生殖器发育异常、子宫脱垂、乳房肿瘤不能录用。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

一、男子组

项 目 标准(60分)
(25岁以下) (25岁以上)
10米×4往返跑 ≤12″2 ≤13″1
1000米跑 ≤4′05″ ≤4′25″
立定跳远 ≥2.2米 ≥2.0米
引体向上 10个 8个

二、女子组

项 目 标准(60分)
(25岁以下) (25岁以上)
10米×4往返跑 ≤13″2 ≤14″0
800米跑 ≤4′00″ ≤4′20″
立定跳远 ≥1.5米 ≥1.4米
仰卧起坐 23个(限1分钟) 45个(不限时)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实施规则

一、10米×4往返跑

场地器材:10米长的直线跑道若干条,在跑道的两端线(S1和S2)外30厘米处各划一条线(图1)。木块(5厘米×10厘米)每道3块,其中2块放在S2线外的横线上,一块放在S1线外的横线上,秒表若干块。·

测验方法:受测者用站立式起跑,听到发令后从S1线外起跑,当跑到S2线前面,用一只手拿起一木块随即往回跑,跑到S1线前时交换木块,再跑回S2交换另一木块,最后持木块冲出S1线,记录跑完全程的时间。记录以秒为单位,取一位小数,第二位小数非“0”时则进l。

注意事项:当受测者取放木块时,脚不要越过Sl和S2线。

S1  

S2

←→30cm

 
 
 
 
←10米→

图1

二、男子1000米跑、女子800米跑

场地器材:400米田径跑道。地面平坦,地质不限,秒表若干块,使用前应进行校正。

测验方法:受测者分组测,每组不得少于2人,用站立式起跑。当听到口令或哨音后开始起跑。当受测者到达终点时停表,终点记录员负责登记每人成绩,登记成绩以分、秒为单位,不计小数。

三、立定跳远

场地器材:一小块平坦地面,量尺。

测验方法:划一条横线,受测者站立横线后,脚尖不得越过横线,起跳时两脚必须同时离地,落地后不得再移动脚位。测量跳远距离时,以脚跟末端与横线的垂直距离为准。

四、引体向上

场地器材:高单杠或高横杠,杠粗以手能握住为准。

测验方法:受测者跳起双手正握杠,两手与肩同宽呈直臂悬垂。静止后,两臂同时用力引体(身体不能有附加动作),上拉到下颌超过横杠上缘为完成一次。记录引体次数。

五、仰卧起坐

场地器材:垫子若干块,铺放平坦。

动作规格:受测者全身仰卧于垫上,两脚屈膝稍分开,大小腿成直角,两手指交叉贴于脑后,另一人压住受测者两踝关节处。起坐时,以双肘触及或超过两膝为完成一次。仰卧时两肩胛必须触垫。

测试方法:测验时两人一组,一人计时,一人计数(25岁以上组不计时,但中间停顿不得超过5秒钟,否则测验无效)。一分钟到时或最后一个,受测者虽已起坐,但两肘未触及膝盖者,该次不计算。发现受测者有违例情况,及时指出。违例动作不计次数。禁止使用肘部撑垫或臀部上挺和下落的力量起坐。测定过程中,要给受测者报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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