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第三编第二章
2008-04-08来源:云南培训认证网

第二章   宪  法

学习目的和要求:过对宪法的学习,了解宪法的性质和作用,了解宪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掌握有关国家机构、国家性质、国家象征的知识,掌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掌握我国民主政治的法律内容,从而培养和树立法律意识,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


第一节  宪法的调整对象和分类

一、宪法的调整对象

宪法是一个国家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必然也有自己的调整对象。宪法的调整对象是指有关国家基本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国家政权组织以及公民基本权利义务的社会关系。受到宪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即为宪法关系,宪法关系属于法律关系。

二、宪法的分类

宪法的分类一般包括以下几种:

1.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成文宪法是指一个国家中以法律文件或者法典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宪法。不成文宪法则是不以法典的形式表现的宪法。

2.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刚性宪法是指宪法的制定、修改和解释必须由专门机关经过严格程序,且效力高于一般法律的宪法。刚性宪法具有权威性高、稳定性强的特点。柔性宪法是指宪法的创制和宪法的效力都和普通法律一样的宪法。柔性宪法具有适应性强的特点,但是权威性和稳定性较差。

3.钦定宪法、协定宪法和民定宪法。钦定宪法是指根据君主的意志制定并由君主颁布的宪法。协定宪法是指宪法是由君主和人民通过协商的方式制定的,是由君主和人民一起分享主权的体现。民定宪法是指由人民制定的宪法,它是人民主权原则在宪法制定上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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