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规范市直学校招聘教师工作的通知
2008-03-21来源:临沧市教育局

         根据省委组织部、人事厅、公安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的通知》(云人〔2004〕37号)和《中共临沧市委办公室 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临办发〔2005〕78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教师招聘行为,建立科学、规范、公正的用人制度,优化人才资源配置,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落实科教兴临、人才强市战略。现将市直学校教师招聘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落实公开、公平、公正的招聘原则

市直学校补充工作人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和行政职能部门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公开招聘要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需求,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和各类人员结构比例范围内逐步招聘补充。

二、进一步明确教师招聘范围、对象及应聘资格条件

(一)招聘范围及对象。

市直中小学、幼儿园、中专(技校)的教师招聘范围及对象是:市内外应、往届高校毕业生;市内外在职学校教师;具有相应教师资格的非教育系统在职人员。应届毕业生是指自毕业之日起(以毕业证书为准)三年内未就业的且未与有关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普通院校大中专毕业生。

(二)招聘条件。

1、应、往届毕业生的应聘条件:热爱教育,品貌端正、成绩优良、身心健康,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应聘中学、中专(技校)教师应为本科及以上学历、学士及以上学位,应聘中小学、幼儿园和中专(技校)实习指导教师、管理人员应为专科及以上学历。往届毕业生应聘人员年龄在30岁以下。

2、在职教师、非教育系统在职人员应聘条件:热爱教育,品德高尚,身心健康,工作成绩突出,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非教育系统在职人员应聘职业学校特殊专业教师的,经批准可在聘用后一年内考取相应教师资格证书);应聘市直学校教师年龄在35周岁以下,应聘中学、中专(技校)教师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应聘小学、幼儿园教师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

3、应聘市直学校教师的在职人员若具有中级及以上任职资格的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具有高级职称任职资格的可放宽到45周岁,应聘管理人员年龄在30周岁以下。特级教师或有突出贡献(获国贴、省贴、省突、市贴表彰)的中青年骨干教师,不受年龄条件限制。

三、严格招聘程序

(一)编制招聘计划。招聘计划由学校负责编制,市直学校教师招聘计划应当在每年核定的计划编制数额内,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空缺情况进行编制。拟定的招聘计划于每年2月底前以正式文件经市教育局审核并报市人事局审批。

招聘计划主要内容包括:用人单位名称、编制部门核编数额、现有人员结构状况、空编数额和招聘人数、招聘岗位情况及数额、招聘的对象范围与任职资格条件、招聘的时间与方式、招聘工作的组织领导、纪律监督以及其他有关的事项。

(二)发布招聘信息。根据学校发展对师资需求情况和学校上报的招聘计划,市教育局拟定市直学校年度教师招聘计划,经市人事局审核后,通过市政府公众信息网、临沧日报或者临沧电视台统一向社会发布招聘信息公告。学校应严格执行经批准并向社会公告的教师招聘计划,除教师聘期内辞职、调离等因素外不作调整。

(三)受理应聘。按批准并公告的招聘计划由市教育局组织报名,并由市教育局、人事局、用人单位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符合应聘条件的应聘人员,经市教育局、人事局公告后通知应聘人员。应聘人员报名时应提供如下材料:在职人员应提供所在单位批准意见、所在单位近三年工作业绩和年度考核结果(原单位盖章)、学历学位证书(原件)、教师资格证书、获奖证书;应往届毕业生应提供毕业生推荐表(有毕业学校就业部门印章)、学习成绩单(有毕业学校教务部门印章)、学历学位证书(原件)、教师资格证书、获奖证书。

(四)考试考核。市教育局、人事局、用人单位组织专家组对通过资格条件审查的应聘人员进行公共科目笔试、专业技能测试。公共科目笔试由市人事局负责组建试题库,试题从试题库中随机抽取,实行统一考试。笔试后由市教育局统一划定最低控制分数线,在低控线基础上按岗位1:2进入专业技能测试。专业测试内容包括招聘岗位所必需的思想政治素质、专业教学能力、生理心理素质等。测试一般采用专业理论考试、教学业绩评价和试讲评课(教学能力评价)等方式进行。考核按临署办发〔2004〕156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确定拟聘人员。对公共科目考试、专业技能测试合格、考核体检合格的应聘人员,由学校在校内公示成绩,并由市教育局、人事局、用人单位择优确定拟聘人员名单,在市政府公众信息网、临沧日报或者临沧电视台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接受社会监督。

(六)办理聘用手续。对公示无异议的拟聘人员,学校正式上报市教育局,市教育局根据管理权限报同级人事部门批准后办理录用手续。

四、进一步加强招聘工作管理

(一)市人事局是教师招聘工作人事主管部门,负责招聘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市教育局是教师招聘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直教育系统教师招聘的组织管理工作。

(二)建立教师招聘专业技能测评专家库,专家库包括各类各层次专业技术人才(专家库组建及应聘教师综合能力测评办法由市教育局、市人事局另行制定)。根据教师招聘工作进程,市教育局、人事局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7名专家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教师进行专业技能测试。

(三)招聘信息公告或招聘简章中发布的招聘人数与实际报名考试人数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3方可开考。末达到1:3比例的,相应递减招聘人数。特殊岗位或紧缺专业人员未达到1:3招考比例的须经教育、人事部门批准。理论考试后进入教学业绩评价和试讲评课(教学能力评价)的人数原则上不低于1:2。

(四)招聘工作要严格执行有关的政策、纪律、收费规定,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确保教师招聘工作的公正、公平。

(五)为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原则,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学校不得再借调试用拟招聘教师,现已在学校借调试用的教师,由学校做好思想工作,退回借出单位。否则,不得参与学校招聘。

(六)市直各学校接通知后,请认真研究并以正式文件及时上报年度教师招聘计划,做好年内教师招聘的相关工作。

二○○八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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