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云南基层政法定向招录考试《民法学》—继承制度概述
2010-06-10来源:易贤网

 第一节    继承的概念与特征

一、继承的概念

继承,是指将死者生前所有的财产于死亡时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的法律制度。

在这项法律制度中,生前享有财产因死亡而移转给他人的死者为被继承人;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为遗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的合法遗嘱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人为继承人;继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遗嘱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就是继承权。继承人只能是自然人,继承权也只能为自然人享有。

按照继承的依据不同可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法定继承,是指根据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继承人继承的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及遗产的分配原则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遗嘱继承,是指继承开始后,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制度。

二、继承的特征

(一)继承的发生以被继承人死亡和留有遗产等法律事实的存在为前提

继承的发生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被继承人的死亡,这是继承关系产生的原因;二是死者留有遗产,这是继承的财产条件。如果死者没有遗产,则继承就不能发生。

(二)继承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且必须是与被继承人有特定身份关系的人

我国宪法规定,每一个公民都享有对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可以作为继承人。但在具体的继承关系中,继承只能基于自然人之间存在着的婚姻、家庭、血缘关系而发生。家庭、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都不能成为继承关系的主体;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只能作为遗赠受领人;国家只能在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领遗赠遗产的情况下,获得无主财产。

(三)继承的客体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继承人可以继承的只能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国家、集体的财产不能作为遗产被继承。而遗产的内容不仅包括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所有的财物和债权,而且包括债务和法律规定可以继承的财产权利,如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因此,继承是权利义务的全面承受,即继承人要接受遗产,就得承受财产义务。

(四)继承是继承人无偿取得被继承人的遗产

继承是自然人取得财产的一种手段。按照法律规定,继承人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即行使其享有的继承权,无偿地取得被继承人的遗产。这种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不是按照等价有偿原则转移财产,因而不属于商品交换关系,继承人取得被继承人的遗产,不需支付对价财产。

第二节    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社会制度不同,继承制度的本质就不同,继承法的基本原则也不相同。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体现着社会主义继承制度的本质,反映了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继承制度的鲜明特点。

一、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

我国《宪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继承法》第1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制定本法。”因此,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是被我国宪法明确肯定的我国继承法的首要基本原则,也是我国继承法的立法宗旨。

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是指国家法律确认公民享有并可依法行使私有财产继承权,并保护这种权利不受非法侵害。具体包括如下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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